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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2-39508 文号 丽政办发〔2022〕54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2-10-10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1-2022-0007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1 09: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5号)等规定,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标准创新贡献活力,公布一批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制定本办法。

        (二)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由丽水市人民政府设立。

        (三)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标准创新奖和标准创新提名奖。

        标准创新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标准创新提名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体评审依据为: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

        (四)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每2年评定一次,为业务性质的绩效评价活动。其中,标准创新奖名额每次不超过5个,标准创新提名奖名额每次不超过5个,每个获奖项目公布丽水市参与单位不超过3个、参与人员不超过5人。

        (五)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申报项目应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填补标准空白或者对原有标准内容作出重大调整,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标准实施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应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评选工作坚持质量优先、宁缺勿滥的原则,允许奖项空缺。

        二、组织管理

        (六)设立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评审监督委员会。

        (七)市评审委由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市评审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评审办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

        1.统筹、指导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对候选名单进行审议表决。

        4.对异议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审查。

        5.将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

        (八)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并报市评审委审定。

        2.制定评审工作方案,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3.组建评审专家组,负责专家的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4.宣传获奖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创新工作,对获奖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分析。

        5.承办市评审委的日常事务。

        (九)市评审监督委员会由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分管领导、机关纪委等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2.向市评审委报告监督工作。

        3.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市评审办按照申报情况组建评审组。

        1.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2.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申报和评审

        (十一)市评审办发布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内容、程序、重点方向等,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十二)申报对象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个单位每次申报内容应为1个标准或含若干组成部分的标准项目。

        1.标准制修订项目包括由我市有关单位牵头制修订的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的下列标准:录入浙江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丽水市地方标准,在国家和浙江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牵头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修订单位名单中排序首位。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为主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为主承担是指项目的牵头组织者。

        (十三)申报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

        2.申报截止期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3.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4.申报单位为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牵头者,或者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为主承担者。

        5.已获得过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或丽水市标准创新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

        (十四)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推荐制度。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自我推荐和下属单位推荐,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单位推荐,在丽的国家部委属、省属单位负责自我推荐。

        (十五)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将申报项目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十六)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已获得“浙江标准”标识的项目,应予优先推荐。具有创新性、先进性的国家标准项目,可按规定予以优先推荐。

        (十七)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市评审办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核查并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名单。

        2.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资料评审,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名单,总数控制在最高授奖额度的2倍之内。

        3.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市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结果,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名单。对未进入候选授奖名单的,向推荐单位反馈评审情况。

        4.社会公示。市评审办对候选授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会议评审。市评审办将候选授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市评审委会议评审。会议评审前,按照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规定,在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中抽取成员组成会议评审组,以投票方式确定初选授奖名单。

        6.社会公示。市评审办对初选授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须附组织简介、标准化创新贡献成效等。

        7.审定批准。对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

        (十八)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由市评审办函告推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对候选授奖名单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应在会议评审环节报告调查核实情况;对初选授奖名单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应将调查核实情况提交市评审委审查。

        四、奖励与监督

        (十九)市政府对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进行通报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83号)执行。

        (二十)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二十一)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情况载入相关人员人事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评奖评优等的依据之一。事业单位人员获得的奖励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二十二)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鼓励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二十三)申报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申报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按程序撤销其奖项荣誉,追回奖励资金,在媒体上公布,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十四)获奖单位可在本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丽水市人民政府标准创新贡献奖称号,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有损奖项荣誉的商业化运作。

        (二十五)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未进行严格审核,或者明知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仍然予以推荐的,取消下一次推荐资格。

        (二十六)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相关工作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者终止评审资格。

        五、附则

        (二十七)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由市评审办另行组织制订并发布。

        (二十八)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