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救助待遇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含持外配处方到医保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住院和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救助比例8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70%。
二、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认定后人员待遇标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