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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508328/2021-34192 文号 丽建发〔2021〕85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09-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家单位关于印发《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30 18: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建设局、自规局、水利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开发区建设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丽水市水利局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

        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升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质量水平,有效保障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于本办法,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管理、设计及审图管理、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划拨或出让时,建设主管部门应提出海绵城市要求作为建设条件,与规划条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未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所有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执行,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前后的大体一致。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提供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总平面方案审查中,应重点审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目标的一致性。

        第八条建设项目原则不允许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年径流总量控制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予以审批。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海绵城市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海绵城市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全流程。

        第十条项目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组织方案设计评审时,应按照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评审,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落实地块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合理选择海绵设施类型及设施规模,满足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设计专篇且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设计深度应满足海绵城市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标准和海绵城市规划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报批,同时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海绵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质量监督机构需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监督范畴,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海绵城市相关设施施工,进场原材料必须经中介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投入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过程必须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建设项目中配套的海绵设施工程加强监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检查、旁站频率,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设计图纸实施。要加强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杜绝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

        建设工程监理应对工程实体施工环节进行检查,不得出具降低海绵设施建设标准的变更通知,重大变更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才能实施。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纳入项目综合验收,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参照有关行业项目验收管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及设施验收合格后,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管理单位。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