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1-34136 | 文号 | 丽政发〔2021〕21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9-26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0-2021-000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4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元。
本通知发布后,《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7〕72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8〕57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