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丽水市齐力副食超市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FY5M97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浙丽莲出版字第KA(5)009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郑巧燕
住所(住址等):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728号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金牌练习本100以内的加减法》出版物的进货单位相关情况,2021年8月5日,办案人员对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经营者徐某进行调查询问,徐某承认销售《金牌练习本100以内的加减法》等图书给当事人的事实,并表示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发行出版物的资质(另立案处理)。丽水市齐力副食超市涉嫌从未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2021年8月9日,经局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8月13日,我局向丽水市莲都区新闻出版局发送了《关于协助查询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情况的函》。2021年8月16日,收到莲都区新闻出版局复函,证实当事人未办理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2021年8月13日,办案人员向丽水市齐力副食超市法定代表人郑某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1年8月19日,郑某委托雷某到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8月23日,办案人员在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查询,未发现丽水市齐力副食超市有相关行政处罚记录。2021年8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现已查明,当事人郑某为个体工商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书报刊零售。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和2021年5月分别从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进货了《金牌练习本100以内的加减法》等图书。而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无出版物发行资质。当事人从未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违法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1年7月8日,丽水市雅卓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8月5日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负责人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2.2021年8月16日,丽水市莲都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协助查询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情况的函》的复函1份;3.2021年8月19日,雷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4.丽水市齐力副食超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5.法定代表人郑某、工作人员雷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丽水市雅卓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2份;8.2021年8月23日,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查询行政处罚结果截图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从未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参照《丽水市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2016)修订》第七条第(一)项第3目“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九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2021年9月17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文综罚告字〔2021〕008号),并于2021年9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告知书,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1年9月2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3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1210199229532000101缴纳罚款(目前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或扫本决定书末页二维码在线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或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9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