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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1-33963 文号 丽政办发〔2021〕55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9-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6 15: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政府性融资担保一体化区域请遵照执行,非一体化区域可参照该意见支持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指丽水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融担公司”),市融担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政府性融资担保一体化区域(以下简称“一体化区域”)开展担保业务的,一体化区域内的各级财政部门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条  担保业务是指为一体化区域内的单户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三农”融资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业务补助。对市融担公司为当地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担保分档给予业务补助:

        月均担保余额在注册资本(指考核数,下同)2倍以内的,按年末在保余额的1.5%给予补助;

        月均担保余额在注册资本2倍(含)以上至4倍的,按年末在保余额在注册资本2倍(含)以内部分给予1.5%补助,在注册资本2倍以上部分给予2%补助;

        月均担保余额在注册资本4倍(含)以上的,按年末在保余额在注册资本2倍(含)以内部分给予1.5%补助,在注册资本2-4倍部分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4倍以上的部分给予2.5%补助;

        当年度达不到经营目标任务的,业务补助按80%计算。

        第五条  保费补贴。年担保费率为1%;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年担保费率降至0.5%,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足。一体化区域内各地政府若有其他更优政策,以更优政策为准,当地财政补足至1%。

        第六条  风险补偿。对担保业务发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代偿率在2%(不含)以内的按本年度代偿总额的30%给予补偿;代偿率在2%(含)-5%(含)的按本年度代偿总额的50%给予补偿;代偿率超过5%(不含)的部分不予补偿。

        代偿率=当年担保代偿发生额/当年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100%。其中,担保代偿发生额、解除担保金额均按担保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计算。

        本年度代偿总额=(1)-(2)-(3)-(4)

        (1)本年度发生的代偿额,银行已出具代偿证明;

        (2)本年度追回当年发生的代偿额;

        (3)本年度追回以前年度发生的代偿额可抵减部分;

        (4)以前年度追回代偿额在本年度继续抵减部分。

        注:以前年度发生的代偿额在追回当年抵减代偿额后仍有余额的,则该余额在以后年度计算风险代偿总额时继续予以扣除,直至结清为止。

        第七条  资本金补充。当在保余额超过年末净资产5倍时,以市融担公司股权比例为基础,结合业务增速、业务规模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资本补充。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拨付

        第八条  市融担公司的业务量应按市区和一体化区域内各县(市)分别统计(其中,市区按莲都区和开发区分别统计),并分别向市金融办和一体化区域内各县(市)金融工作部门(下同)申请补助资金。

        第九条  市融担公司于每年10月底前分别向市金融办和县(市)金融工作部门提供业务经营情况、保费减免情况、代偿情况说明以及业务补助、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资金需求,由市金融办和县(市)金融工作部门分别报同级财政安排预算。

        第十条  市融担公司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金融办和县(市)金融工作部门分别提交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上年度担保业务情况、担保代偿情况(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代偿证明等)。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和县(市)金融工作部门分别对市融担公司提供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第十二条  市金融办和县(市)金融工作部门根据资金审核结果,于次年5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融担公司。

        第十三条  市融担公司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并做大做强担保业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对代偿项目进行积极追偿,防范和降低融资担保风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金融办、县(市)金融工作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融担公司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融担公司每年应将上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分别上报市金融办和县(市)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建议等。 

        第十六条 对发现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及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市金融办和县(市)金融工作部门将收回补助资金,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涉及违规违纪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司法纪检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县收到中央和省级融担补助资金的,当年可先行预补至市融担公司,于次年进行补助资金年度结算工作。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级和一体化区域内的各县(市)分别承担。其中,市级补助资金先由市财政局统一兑付,再由市直、莲都和开发区分别承担。

        第十九条  业务补助对应的注册资本考核数按以下方法确定:莲都区注册资本为市金控公司出资金额(扣除代持开发区部分)和莲都区出资金额的合计数;开发区注册资本为开发区委托市金控公司代持的出资金额;各县(市)注册资本为其指定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2021年度起执行,施行期暂定三年。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