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6894/2021-33861 | 文号 | 丽经信〔2021〕40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经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4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3-2021-0003 |
莲都区经商局、财政局,丽水开发区经贸局、财政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丽政发〔2021〕20号),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4日
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丽政发〔2021〕20号),以下简称《意见》)政策申报范围和申报办法,规范市区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意见》支持对象为丽水市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除已明确适用对象外,其他条款支持对象为制造业企业。
(二)数字经济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编制的《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调查制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行业分类的企业。如遇制度调整,按接续的制度确定《政策》支持对象范围。
(三)企业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四)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享受本扶持资金。
(五)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意见和省级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本级其他政策,或符合本意见多项条款,或符合同一条款内多档次奖励(补助)条件的,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扶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申报材料
(一)支持主导产业发展。
1.补助标准:对半导体全链条、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健康医药、精密制造、时尚产业的新供地投资项目,且技术、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15%、8%、8%、6%、4%的标准给予补助,“一企一策”企业最高不超过20%。补助范围为《意见》实施之日(含)后完成备案的项目,具体技术、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计算口径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专家验收意见为主要依据。本条款在企业标准地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投资强度后予以兑现。
2.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企业新供地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3)设备购置清单;(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项目的技术、设备和软件投资审计报告;(5)专家验收意见;(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支持健康医药产业发展。
1.补助标准:(1)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并在市内产业化的品种,除享受省级奖励外,每个品种再给予300万元奖励;(2)对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批件的药品予以补助:化学药品1-2类、中药和天然药物、生物制品,每项补助100万元;化学药品3-4类每项补助50万元;(3)对进入临床试验研究的药品予以补助: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分别按Ⅰ、Ⅱ、Ⅲ期每项补助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每个药品3期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4)对注册在我市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企业予以奖励: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1类予以奖励500万元,其它奖励100万元。(5)对首次注册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产品予以补助:二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补助5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单个产品补助200万元。
2.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证明文件,各阶段的批件、证明文件;(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新认定的包括:(1)首次新增规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连续两年在库的;(2)行业代码首次从非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连续两年在库的;(3)辖区外转入且连续两年在库的。
2.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企业连续两年在库的证明;(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四)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初级认证、国家级或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批复文件等相关证书、证明材料;(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五)深入实施“雏鹰行动”。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首次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省隐形冠军及培育企业的认定文件,省隐形冠军企业通过复审的证明材料;(3)新投产升规企业首次非零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其中“投产后4个月内”指投产后次月起4个月内;(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六)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1.补助对象:对主营业务收入及地方综合贡献较上年均增长10%(含)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
2.补助标准:半导体全链条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健康医药产业给予超基数部分(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下同)3%的奖励;精密制造产业给予超基数部分2.5%的奖励;时尚产业给予超基数部分2%的奖励;其他产业给予超基数部分1%的奖励。“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A类企业可享受3%的奖励。对新投产上规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2%的奖励。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企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含相关内容的年度审计报告为主要依据。
3.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企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含相关内容的年度审计报告;(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七)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创新平台载体认定证明材料;(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八)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合同及支付凭证;(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九)支持企业创新研发新产品。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首批次新材料。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相应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文件或公告;(3)首台(套)产品保险合同及支付凭证;(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2.首版次软件产品。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相应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文件或公告;(3)相应的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实际销售(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3.新产品及“浙江制造精品”产品。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相应部门出具的认定证书、文件或公告;(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支持发展工业设计。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认定文件或公告;(3)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等相关投入的购置清单;(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项目的投资审计报告;(5)市级及以上政府和省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工业设计大赛、设计对接、培训、展览展示等活动的文件或通知复印件,及有关活动的照片、经费支出的合同、支付明细和凭证;(6)工业设计大赛活动获奖证明;(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一)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
1.补助对象:自《意见》实施之日(含)后完成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其中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须是市级经信部门遴选公布的入围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须是省级经信部门评审公布的入围项目。(1)租赁项目的技术、设备和软件投资额;(2)自有用地项目在完成标准地投资强度后,对其超过标准地投资强度的投资额予以兑付,未完成标准地投资强度的企业不予兑现本条款。(3)具体技术、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计算口径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专家验收意见为主要依据。同一项目同时享受上级补助的,本级与上级补助之和不超过项目的技术、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50%。
2.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项目的设备及技术、软件投资审计报告;(4)列入市级及以上的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的认定文件、公告等证明材料;(5)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购置合同、产品清单和支付凭证;(6)专家验收意见;(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二)支持小微企业数字化提升。
1.小微企业自主实施数字化改造。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企业最新年度利润表及年末资产负债表;(3)小微企业数字化改造备案通知书;(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系统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入专项审计报告;(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2.行业、区域数字化改造服务商或工业互联网平台。
单家企业服务费认定标准:首年度服务费不足6万元的,按照实际服务费认定;首年度服务费6万元及以上的,按照6万元认定。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区域数字化改造服务备案通知书或与地方主管部门签订的行业、区域数字化改造服务合作协议;(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资料;(4)实际服务行业(区域)企业及服务项目清单;(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服务行业(区域)企业首年度实际服务费专项审计报告;(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三)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及深度上云。
奖励范围: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等,如遇因业态演进,上级主管部门发文使用新名称的,给予同类演进名称同等额度奖励。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等文件或公告;(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四)实施市级数字经济示范项目。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市级数字经济示范项目立项文件;(3)项目验收报告;(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含有项目设备及信息化软硬件(含研发人力成本)实际投入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五)鼓励引进数字经济龙头企业。
1.新成立(落户)我市数字经济上市公司或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总部奖励。
奖励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创新能力、行业(领域)优势和重要性、未来(前沿)技术(产业)布局、对我市行业(区域)发展的带动能力、人才集聚和地方综合贡献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适配奖励额度。以市府办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享受该奖励的企业在“就高不重复”原则下还可享受本政策其他条款和其他政策。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企业属于上市公司和企业市值规模的证明资料、独角兽(准独角兽)国家权威榜单等证明资料;(3)市府办或主管部门出具给予企业适配奖励的文件;(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2.数字经济企业新成立(落户)营收达标奖励。
地方综合贡献匹配标准:地方综合贡献率(地方综合贡献总额/主营业务收入)≥1.5%。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3)同一年度的完税证明;(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六)培育壮大数字经济骨干企业。
1.数字经济企业准独角兽、独角兽百强奖励。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准独角兽、独角兽国家权威榜单等证明资料;(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2.数字经济企业营收达标奖励。
地方综合贡献匹配标准:地方综合贡献率(地方综合贡献总额/主营业务收入)≥1.5%。享受了数字经济企业新成立(落户)营收达标奖励的企业可享受本条款,但须扣除已享受奖励资金额度。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3)同一年度的完税证明;(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3.数字经济领域荣誉称号奖励。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文件或公告、相应荣誉称号的证书、文件、牌匾等;(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七)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开展股权激励。
奖励标准:数字经济企业设立的持股平台在分红、转让等形式中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对单次地方综合贡献总额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70%、80%、90%的比例给予持股平台或股东奖励。在国(境)内外上市减持的,按地方综合贡献总额95%予以奖励。数字经济企业及其持股平台均需在市区注册。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有关分红、转让或上市减持公告等有效完整的法律文件;(3)同一事项的完税证明;(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八)对省级以上数字经济项目配套奖励。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获得省级以上数字经济类财政资金奖补的项目、创新载体、标准、奖项等证明文件;(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十九)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活动。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市级及以上政府和省级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参展文件或通知复印件;(3)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需注明摊位费、摊位面积及个数)、费用支付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展位照片;(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支持绿色制造工程。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示范名单的证明文件;(3)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的证明文件;(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一)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列入计划的文件及完成落后产能淘汰验收报告;(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二)支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证明;(3)浙江省食品诚信管理体系验收证明;(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三)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激励约束。
1.补助标准。企业在三年内只享受一次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奖励。同时获评省级和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按就高原则申报奖励。
2.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获评省级制造业及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证明材料;(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四)支持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证明文件;(3)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五)支持企业租赁标准厂房 。
补助对象:《意见》实施之日(含)后首次上规,且“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为A类和B类的企业。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已发文的综合绩效评价结果;(3)厂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4)房租支付发票;(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六)鼓励工业用地提容增效。
申报材料:(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3)批准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批准文书、施工许可证、验收合格文书、新增生产性用房面积及全厂建筑容积率证明材料等;(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十七)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申报材料需提供:(1)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2)工商管理硕士研修班(课程研修班)结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3)学费(或培训费)正式发票复印件;(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文件;(5)“企业大学”的认定文件;(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和审核拨付流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拨付时间
为加快奖励资金兑付进度,除需另行发文组织申报或有年度增幅要求的条款外,企业在达到地方考核目标后,即可向辖区经信部门提交奖励资金的兑付申请,兑付申请期限截至当年11月底。辖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及时进行审核并完成资金兑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直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局。符合《意见》第三十条的丽水开发区、莲都区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经信局。
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审。复核完成后由市经信局将审核确认后的企业名单及相关内容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并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获得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及时开具收款收据、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承诺书。
莲都区、丽水术开发区开展符合条件的属地企业申报兑现扶持资金流程参照执行。莲都区、丽水开发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同时将兑现情况抄送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获得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处理,确保“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专项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研发、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等。
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丽水市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意见》实施之前发生的事项适用之前的文件。《意见》施行前,已享受总部型企业、总部经济等政策期限尚未执行完毕的,可按原政策执行;按丽政发〔2016〕55号文件立项但未执行完毕的项目按原文件执行至结束,已申报其他政策条款,符合兑现条件的,予以兑现。
第八条 企业所属行业由辖区经信部门负责认定。
第九条 除“亩均效益”领跑者奖励及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奖补外,已享受总部经济、“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
第十条 对年度“亩均效益”综合绩效评价A类企业,在申报兑现第十二条、第十四至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政策时(按比例奖补部分),享受财政奖补比例在原标准上提高10%,但不超过原条款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政策兑付申报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减少申报资料,甚至直接予以补助,努力实现一次都不用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
附件
丽水市区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地址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
联系人 | 电话 | ||||||||
生产规模、主要产品及应用行业或领域: | |||||||||
主要经济指标 | 销售产值 | 当年 | 万元 | 当年增幅% |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实缴税金 | 万元 | ||||||
申请奖补情况 | 奖补类型 | 申请金额 | 元 | 本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奖补 | |||||
申请奖励 条件 | 2021〕12号文件第 条第 款规定要求 | ||||||||
项目总投资 | 万元 | 完成直接投资额 | 万元 | 核准(备案)文号 | |||||
已取得的备案、认证、荣誉、审计等文书名称及编号 | |||||||||
申请内容: | |||||||||
申报单位承诺:特此声明所提供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均为属实。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经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