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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文综罚字〔2021〕006号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9-10 14:57 来源:市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当事人: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E1GA73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徐鸿艳                    

        住所(住址等):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西路195号                                              

        2021年7月8日,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3名执法人员到莲都区城西路195号丽水市雅卓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检查该公司向丽水市齐力副食品超市销售出版物的情况,在向现场负责人徐某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确认无需执法人员回避后,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经营现场未发现销售出版物情况。徐鸿艳陈述之前有卖过出版物,但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丽水市雅卓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制作了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徐某表示,卖给丽水市齐力副食超市的出版物都是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卖出的,但开具的票据是用丽水市雅卓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的开票系统开出的。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2021年7月14日,经局机关批准,对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7月19日,办案人员向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的经营者徐鸿艳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1年8月5日,徐鸿艳到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8月13日,我局向丽水市莲都区新闻出版局发送了《关于协助查询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情况的函》。2021年8月16日,收到莲都区新闻出版局复函,证实当事人未办理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2021年8月18日,办案人员在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查询,未发现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有相关行政处罚记录。2021年8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2020年10月和2021年5月分别销售出版物给丽水市齐力副食品超市,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具体销售记录,认定涉案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为60元,违法所得12元。

        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1年7月8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2.2021年7月8日徐某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21年8月5日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丽水市莲都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协助查询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情况的函》的复函1份。4.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营业执照》、经营者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丽水市雅卓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2份。6.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查询行政处罚结果截图1份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参照《丽水市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2016)修订》第七条第(一)项第3目“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16修订)》中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2021年9月1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文综罚告字〔2021〕006号),并于2021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告知书,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1年9月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的行为,在取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前不得进行出版物销售经营,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2元;处2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1210199229532000101缴纳罚款或扫本决定书末页二维码在线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或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9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