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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文综罚字〔2021〕003号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8-05 17:44 来源:市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当事人:丽水市飞扬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909864325)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浙旅许可(2009)87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燕                                               

        住所(住址等):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707-715号

        2021年5月31日,我局收到云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案件移送书》(云文综移字〔2021〕001号),附材料:1.现场询问笔录1份;2.现场拍摄照片及情况说明4张;3.交通执法现场笔录3份;4.交通执法提取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移送材料中丽水市飞扬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2021年6月4日,经局机关批准,执法人员对丽水市飞扬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为予以立案调查。6月25日,调查人员对丽水市飞扬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燕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7月5日,云和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提取了云和县交通运输局案件(案号:丽运政罚〔2021〕0411号)相关材料(丽水市飞扬旅行社有限公司计调王某、丽水市聚力房产中介徐某、丽水市瓯坤商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连某等三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7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综合相关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在2021年5月27日的旅游活动中,虽然当事人未提供旅游交通用车,不存在涉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但当事人在提供委托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非营运车辆(浙J19180)进行使用而未制止或者更换,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云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案件移送书》(云文综移字〔2021〕001号),附材料:(1)现场询问笔录1份;(2)现场拍摄照片及情况说明4张;(3)交通执法现场笔录3份;(4)交通执法提取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案件来源和基本违法事实;

        2.丽水市飞扬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刘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旅行社代办合同》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

        3.云和县交通运输局案件调查(询问)笔录3份;王某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制止或者更换非营运车辆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专业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的机构,在旅游服务活动中应当对所使用的旅游车辆是否持有营运证等这种最基本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核,以有效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而在2021年5月27日的旅游活动中,当事人对非营运车辆(浙J19180)进行使用而未制止或者更换,其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的规定,该行为给旅游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2021年7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文综罚告字〔2021〕003号),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1年7月2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1210199229532000101缴纳罚款(目前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或扫本决定书末页二维码在线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或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7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