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丽水市齐力副食超市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FY5M978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浙丽莲出版字第KA(5)009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郑巧燕
住所(住址等):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728号
2021年6月23日,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728号丽水市齐力副食超市,依法向其超市员工雷某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告知他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店内中间一排的货架上有《金牌练习本100以内的加减法》等13本图书,这些书纸张质量差、印刷粗糙,疑似为盗版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这13本书依法采取证据先行保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1年6月25日,经局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6月28日,我局将疑似盗版出版物送丽水市新闻出版局申请鉴定。2021年7月5日调查人员向郑某送达了出版物鉴定结果告知书和案件调查询问通知书。2021年7月6日,丽水市齐力副食超市法定代表人郑某委托雷某到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1年7月8日,调查人员对雷某指认的进货单位丽水市雅卓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8月5日,调查人员对该批出版物的实际供货单位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的经营者徐某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书报刊零售。于2020年10月开始,销售《金牌练习本100以内的加减法》等非法出版物,其违法经营额73.2元,违法所得18元。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1年6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现场检查照片7张;3.2021年7月6日雷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5.《出版物鉴定申请表》1份;6.《出版物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7.丽水市齐力副食超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8.法定代表人郑某、工作人员雷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9.《丽水市雅卓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2份:10.授权委托书1份:11.丽水市雅卓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丽水市莲都区优正贸易商行负责人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图书数量和违法经营额较少,且当事人对其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并经查证属实,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2021年8月13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文综罚告字〔2021〕004号),并于2021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告知书,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1年8月1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金牌练习本100以内的加减法》等13本图书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1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1210199229532000101缴纳罚款或扫本决定书末页二维码在线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或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8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