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1-28535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1〕22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3-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为认真吸取云和县“2·13”较大火灾及近期省内外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彻底排查整治合用场所火灾隐患,并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不断规范该类场所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深入开展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面落实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丽水市合用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丽水市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三、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市沿街店面、村(居)民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性场所。
(二)整治重点。
沿街店面是否违规住人;居住场所与生产、存储、经营场所是否分隔到位;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楼梯间是否堆放可燃物;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停放及充电;燃气和电气设备使用是否规范;群众消防安全常识是否掌握。
四、职责分工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开展本辖区房屋调查摸底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市公安局:指导各地公安派出所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场所的消防宣传教育力度。
3.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电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
4.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消防结构先天隐患和非法搭建、改造、装修等问题的排查整治,提出整改要求,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乱搭乱建、非法改造、非法装修等行为。
5.市综合执法局:加强对违章违建行为的监管,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违建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加强整治沿街店面门窗上影响人员逃生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丽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依法查处。
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查处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店面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丽水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紧盯不放心区域和场所的火灾防控,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7.市司法局。为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提供法律支持,同时指导相关部门制修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8.市应急管理局: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督促各行业部门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合用场所管理工作;将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9.市委宣传部:负责和指导合用场所消防专项整治的相关宣传工作,配合开展消防安全常识的普及工作,协调市级媒体开展专项宣传。
10.国网丽水供电公司:协助相关部门对合用场所内电器设备和供用电进行业务指导工作。
五、工作任务
结合丽水市实际,采取宣传教育劝离、督促投入改造、联合执法拆除等工作方式,把解决住人问题为中心目标,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火灾事故发生。重点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1.开展合用场所排查摸底行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动乡镇(街道)等基层力量,对本地区的合用场所对照《全市合用场所基础信息采集单》(附件2)进行排查,重点掌握经营的村民自建房、多高层底层的商铺、单层小门面三类场所的底数,根据“下店上住、前店后住、夹层住人”三种住人形式,掌握全市合用场所的住人情况。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邀请第三方的服务机构开展排查。
2.开展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攻坚行动。各地组织开展清理合用场所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的行为,拆除合用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督促商铺门面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必须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门等进行完整分隔。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规定的技术标准,对违规住人的情况进行整治。建立消防救援、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的联合执法机制。
3.开展电气燃气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电气线路、燃气管线进行检查和检测维护,组织合用场所的负责人对电气线路、燃气管线自有部分开展全面自查。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等要督促合用场所负责人对敷设不规范的电气线路、燃气管线限时整改;对老旧破损的电气线路、燃气管线,要督促其立即更换;对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和违规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要督促其立即清理;对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加强安全用电用气监测,增设智能化用电监测设备、燃气泄漏报警等装置。
4.开展控制使用、储存易燃可燃材料物品清理行动。各地对采用聚氨酯泡沫夹心彩钢板等可燃材料搭建、分隔生产经营和人员住宿场所要依法依规予以拆除。着重对室内装修材料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地方要督促整改。同时对场所内违规存放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符合条件的专营场所除外)。
5.开展消防器材设施增配行动。各地根据工作实际,采取政府补贴、用户自筹等多种形式,为合用场所至少配备2具4Kg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人员密集或流动性大的合用场所要提高消防安全防控等级。同时合用场所推荐安装联网型感烟探测器、灭弧式空气开关、燃气安全智能控制和简易喷淋、消防卷盘等设施,提升初起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
6.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进店铺活动。各地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乡镇、街道办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同步开展消防宣传进农村、进家庭活动。推广使用浙江消防蓝码平台,引导合用场所负责人和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提升处置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各消防体验馆、体验点要落实预约和定期开放制度,培养一批“明白人”。
7.开展农村电气线路回头看活动。在《丽水市农村火灾防控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丽政办发〔2017〕63号)工作基础上,实施回头看活动,已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要对改造情况进行回访,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正;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要按照要求提速推进,确保2021年底完成农村地区文物古建筑、木结构老年人照料中心、木结构老旧居住房屋电气线路改造工作。
8.开展基层基础提升活动。对照《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建设的指导意见》(丽政办发〔2013〕123号)要求,完成全市一、二级消防工作站建设任务。明确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或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地区生产总值1亿以上、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建一级消防工作站,设独立办公室;其他乡镇(街道)建二级消防工作站,可依托综治办、安监站等建立。其中一级消防工作站应配备站长、副站长、5名以上消防工作人员,其中应有2名以上专职聘用消防管理人员;二级消防工作站应配备站长,明确不少于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应按级完成建站工作(详见附件5)。各地根据实际建立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与工资福利或绩效奖金挂钩,确保工作站人员在位在岗。
六、工作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细化行业部门、乡镇(街道)工作职责。各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1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县(市、区)以乡镇(街道)为单元,组织行业部门、公安派出所和社区网格抽调人员混合编组,开展实名制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附件3),并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附件4)。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全面开展整治行动,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督促指导经营场所制定整改方案,逐户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和资金。同时明确专人对排查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进行一对一包保,跟踪督促责任人及时落实整改,确保整改率达100%。
(四)建章立制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市级层面结合制定《丽水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吸取云和县“2·13”较大火灾事故教训,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统分结合、上下联动、纵横交错”的工作原则,采取“一场所一对策”措施,认真扎实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排查检查全面彻底,切实消除合用场所火灾隐患。
(二)精心组织,确保实效。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对本单位有产权的租赁房屋建筑及门面开展排查,各行业部门要对本系统监管的单位开展检查,确保排查检查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坚决防止走形式、简单化、一阵风。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及时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有影响火灾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将各地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消防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丽水市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登记表》请于每月22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11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人:初士浩,联系电话0578-2216600;15988069119)。
附件:1.丽水市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丽水市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指导意见
3.丽水市合用场所登记表
4.丽水市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5.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划分
附件1
丽水市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杜兴林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周瑞琛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世强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林海波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 员:魏荣坤 市委宣传部
严伟平 市应急管理局
顾华洛 市建设局
何鲜飞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陈江风 市司法局
潜晓辉 市市场监管局
季 力 市公安局
吕 将 市消防救援支队
赵汉鹰 国网丽水供电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林海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丽水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附件2
丽水市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指导意见
1.生产经营场所产权人、使用人、员工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并落实。
产权人与使用人是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使用人是否与员工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并落实到位;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并落实到位(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火灾应急逃生预案等)。
2.生产经营场所内是否违规搭建可燃夹层住人,是否属于“三合一”场所。
“三合一”场所定义:(1)在生产、加工、维修企业的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2)在储存可燃、易燃或具有爆炸危险性物品的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3)在商场(商店)、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4)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内集住宿、生产为一体的场所。
发现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搭建可燃夹层住人和存在“三合一”场所的,要督促其搬离住宿部位。
3.生产经营场所内是否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设施。
实地查看该自建房生产经营场所是否配备灭火器,如发现未配置,必须督促其进行配备。
4.生产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是否设置有防火分隔。
“下店上宅”类型:建筑首层为生产、经营部分,楼上为人员住宿区域,且生产、经营区域与通往住宿部位的楼梯间完全贯通或未采取实体墙、防火门等有效防火分隔。
“前店后宅”类型:建筑首层前面房间为生产、经营部分,后面房间为人员住宿区域,且生产、经营区域与后面住宿房间完全贯通或未采取实体墙、防火门等有效防火分隔。
直接在生产、经营区域设置住宿的类型。
发现直接在生产、经营区域设置住宿类型的情况,要督促其经营者搬离该区域住宿。
发现存在“下店上宅”和“前店后宅”类型的情况,可指导其在分隔部位加装防火门或在分隔的木门上刷防火涂料。
5.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发现《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受案调查,认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6.生产经营场所内电器、燃气线路铺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使用劣质电气产品。
检查电器、燃气线路是否铺设是否规范,是否穿管,是否存在乱拉乱接现象,是否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用电保护器是否存在改装现象,电气产品是否属于“三无”产品等。
7.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场所是否设置影响人员逃生自救设施;是否设置灭火救援应急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障碍物”是指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栅栏、广告牌等。灭火救援应急窗口是指,如在窗口设置有防盗窗的情况下,在防盗窗上开设一个可供人员逃生的活动窗,该活动窗平时可上小锁,紧急情况下可人为暴力踹开,实现灭火和施救。
附件3
全市合用场所基础信息采集单
一、概况
单位(场所)全称: 详细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建筑总层数 层 所在层数 第 层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耐火等级:□砖混 □砖木 □木结 □简易 □其它
二、住宿情况
□有_________人
三、行业类别
□出租房:通天房:□是 □否
居住人数: □2-9人 □10-29人 □30-99人 □100以上
□工 矿:□电 □电气 □鞋革 □服 □眼镜 □汽摩配
□纺 织:□印刷 □水暖 □塑编 □化工 □其它
□商 贸:□食杂 □餐饮 □药店 □农资 □音像
□美容美发 :□宾馆 □超市(商场)□专业市场
□教 育: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托管机构 □培训机构
□医 院: □医院 □社区服务 □诊所 □卫生室
□娱 乐: □KTV □酒吧 □网吧 □游戏室
□棋牌室 □舞厅 □其它______
□易燃易爆:□液化气 □石油 □天然气 □充气站 □烟花爆竹
□其它_______
□其 它:
四、经营方式
□生产 □经营 □储存 □其它:______________
五、场所情况
权属:□自有 □租赁(房东: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七、持证情况
工商执照 □无证 □有:(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异地)
消防许可(备案): □无 □有:(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灭火器 □消火栓 □应急照明灯 □疏散指示标志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防烟面罩 □逃生绳
九、电气线路情况
□套管保护 □私拉乱接
排查人(签字): 时间:
附件4
丽水市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排查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序号 | 房屋所有权人 | 房屋地址 | 用于生产营场所名称 | 经营者 | 联系电话 | 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并落实 | 住人类型 ①下店上住 ②前店后住 ③夹层住人
| 住 人 数 | 经营场所内是否配备灭火器材 | 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是否设置有防火分隔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电器、燃气线路铺设是否符合要求 | 是否设置紧急逃生窗口 | 整改措施 | 整改责任人 | 整改时限 | 整改情况 | 排查人 | 督促整改责任人 |
附件5
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划分
地区 | 建立一级消防工作站的乡镇(街道) | 建立二级消防工作站的 乡镇(街道) | 地方政府需征召聘用专职人员下限人数 |
莲都区 | 紫金街道、岩泉街道、万象街道、白云街道、联城街道、碧湖镇、大港头镇 | 雅溪镇、老竹畲族镇、太平乡、丽新畲族乡、仙渡乡、黄村乡、峰源乡 | 14 |
青田县 | 鹤城街道、温溪镇、瓯南街道、油竹街道、三溪口街道、船寮镇、腊口镇、东源镇 | 山口镇、北山镇、海口镇、仁庄镇、黄垟乡、高湖镇、祯埠镇、章村乡、舒桥乡、贵岙乡、小舟山乡、祯旺乡、万山乡、季宅乡、海溪乡、高市乡、巨浦乡、万阜乡、汤垟乡、方山乡、吴坑乡、仁宫乡、章旦乡、阜山乡 | 16 |
缙云县 | 五云街道、新碧街道、仙都街道、壶镇镇、新建镇、东渡镇 | 舒洪镇、东方镇、大洋镇、大源镇、前路乡、三溪乡、双溪口乡、溶江乡、胡源乡、石笕乡、方溪乡、七里乡 | 12 |
龙泉市 | 龙渊街道、西街街道、剑池街道、安仁镇、查田镇、八都镇 | 小梅镇、上垟镇、锦溪镇、道太乡、屏南镇、住龙镇、兰巨乡、(石达)石街道、宝溪乡、龙南乡、岩樟乡、城北乡、竹垟畲族乡 | 12 |
遂昌县 | 妙高街道、云峰街道、石练镇 | 北界镇、王村口镇、大柘镇、金竹镇、黄沙腰镇、湖山乡、垵口乡、新路湾镇、焦滩乡、应村乡、濂竹乡、高坪乡、蔡源乡、龙洋乡、柘岱口乡、西畈乡、三仁畲族乡 | 6 |
松阳县 | 西屏街道、水南街道、望松街道、古市镇 | 玉岩镇、大东坝镇、象溪镇、新兴镇、赤寿乡、四都乡、樟溪乡、三都乡、斋坛乡、板桥畲族乡、叶村乡、竹源乡、枫坪乡、裕溪乡、安民乡 | 8 |
云和县 | 浮云街道、元和街道、白龙山街道、凤凰山街道、崇头镇 | 石塘镇、紧水滩镇、赤石乡、安溪畲族乡、雾溪畲族乡 | 10 |
景宁县 | 红星街道、鹤溪街道、沙湾镇 | 英川镇、渤海镇、东坑镇、九龙乡、景南乡、澄照乡、毛垟乡、秋炉乡、大地乡、梅歧乡、郑坑乡、大均乡、梧桐乡、大漈乡、标溪乡、家地乡、鸬鹚乡、雁溪乡 | 6 |
庆元县 | 蒙洲街道、松源街道、屏都街道、竹口镇 | 荷地镇、黄田镇、左溪镇、五大堡乡、贤良镇、安南乡、隆宫乡、岭头乡、百山祖乡、淤上乡、张村乡、江根乡、官塘乡、龙溪乡、举水乡 | 8 |
开发区 | 南明山街道 | 4 |
备注:全市共有乡镇街道173个,其中建设一级消防工作站47个,二级消防工作站126个,按一级站确定不少于5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其中专职2人),二级站确定不少于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计算,全市消防工作站需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47×5+126×1=363人,其中各地政府需征召聘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不少于94人。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