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1-27895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1〕11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2-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 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更好地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特制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一)丽水市户籍居民。
(二)下列非本市户籍居民:
1.在本市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
2.驻丽部队现役军人;
3.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员工。
(三)市域内下列户籍不明对象:
1.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人员;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救助对象;
3.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娩出胎体。
二、免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2.遗体冷藏费(普通冷藏设备,三日以内);
3.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4.骨灰寄存费(一年以内)。
(二)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基础上,对下列对象另免费提供骨灰盒一只:
1.褒奖和优抚对象:
(1)县级以上劳动模范;
(2)农村老党员、农村老游击队员和农村老交通员;
(3)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
(4)经公安机关认定的见义勇为人员。
2.特殊困难群体:
(1)特困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三)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为准。骨灰盒标准由市、县(市)财政、民政部门确定。
三、经费保障
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火化地殡仪服务机构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减免。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规定结算流程,并按实结算拨付给殡仪服务机构。本市户籍居民在市外死亡并火化的,到户籍所在地市、县(市)殡仪服务机构办理免除殡葬服务费用,免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
四、监督管理
(一)办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时,死者家属或经办人需提交死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尸体处理知情同意书、身份证、户口簿及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非本市户籍居民、户籍不明对象、褒奖和优抚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体等应提交认定材料。死者家属或经办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上材料能数据共享查询获得的,可免予提供。
(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做好宣传,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优质服务,认真执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政策。
(三)财政、公安、人力社保、教育、发改、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民政、财政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有条件的县(市)可加大减免群众丧葬费用的力度,扩大惠民服务项目范围。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22日印发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