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1-13061 | 文号 | 丽医保发〔2021〕3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01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73-2021-0001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局:
为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需求,增强大病保险制度的减负功能,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70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的相关内容通知如下: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
一、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待遇。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累计负担超过 2万元(含)以上部分报销比例调整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5万元。
二、落实困难人员倾斜待遇。纳入特困、低保、低边范围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即1万元;报销比例调整为80%;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三、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21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80元/人。
四、大病保险其他政策内容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