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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MB1674939Y/2021-13061 文号 丽医保发〔2021〕3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1-02-01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73-2021-0001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1 18: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局:

        为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需求,增强大病保险制度的减负功能,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70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的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待遇。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累计负担超过 2万元(含)以上部分报销比例调整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45万元。

        二、落实困难人员倾斜待遇。纳入特困、低保、低边范围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即1万元;报销比例调整为80%;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三、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21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80元/人。

        四、大病保险其他政策内容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29日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