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848572H/2021-36397 | 文号 | 丽自然资规发〔2021〕49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4个单位关于印发《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问题,打造共同富裕山区养老丽水样板,特制定《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指导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促进养老工作总体形势刻不容缓。丽水老龄化程度已高于全国,据初步统计,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占户籍总人口近20%,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占户籍总人口14%以上,按照国际通用标准,我市已从老龄化社会步入了老龄社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待加强和提升。
(二)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具有现实需求。丽水作为浙江省地域面积最大的典型山区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有待进一步完善,广大农村老年人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消费能力不足,留守、空巢和独居老人日渐增多,传统家庭照护功能不断弱化,丽水居家养老服务面临极大挑战。
(三)居家养老服务实际工作需要总结和提升。自201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来,经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积累了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验,也暴露出了不少的工作短板,需要对经验做进一步的提炼,夯实下步工作的基础,对问题短板需要提出解决策略,走出一条山区养老发展之路,打造丽水样板,贡献丽水经验。
二、起草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范围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住在社区的老人提供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以及辅助服务的综合性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
(二)基本原则
1.规划统筹与用地保障相结合;2.积极新建和存量挖潜相结合;3.建设管理和投入运营相结合;4.居家养老和医疗服务相结合。
(三)主要措施
1.统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为解决当前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欠均衡,服务范围过大,很多利用闲置资源进行改造,没有在人口基数大、老龄化程度高的区域进行建设,本条提出了“十五分钟幸福生活圈”的概念,布点应兼顾社区基本单元和服务半径双重标准,在区域较大的城市社区和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适当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或加大布点。
2.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本条从新增用地、配建、存量利用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等四方面提出了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的空间保障。
3.支持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配套政策。当前城镇化加速、新型老年群体的出现,不再单独依赖传统居家养老模式,对新型养老社区提出了新的需求,本条引导并鼓励打造居家养老服务新标杆。同时对闲置房产利用提出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按照居家养老和医疗相结合的原则,对医疗设施改造为养老设施降低审批门槛。另外,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并鼓励高于配建标准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项目高于标准部分建设、产权无偿移交给有关规定确定的政府部门或单位的,可以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指标。
4.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作。从方便老年人使用角度,保证配建养老用房同步交付,本条提出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置的基本规定以及建设时序要求。同时明确了部门之间审查衔接问题,以及不予办理验收手续的负面情形,确保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落地。
5.明确部门职责共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部门职责,共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四、实施期限
《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指导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部门
解读部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解读人:徐彬
电话:0578-2668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