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21-36418 | 文号 | 丽人社〔2021〕125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0号)、《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丽人社〔2019〕24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1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25元,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倾斜性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元(倾斜性养老金部分不列入计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基数)。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城乡居民的关心,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并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确保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关于2021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丽人社〔2021〕12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