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1-36066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1〕67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12-10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1-2021-001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丽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函〔2020〕7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跨境电商业务支撑平台。加大对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设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等软硬件设施,保障后续常态化运营。
二、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在相关系统备案,首次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给予企业向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推广费等费用,以及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推广支出费用5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向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推广费等费用,以及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推广支出费用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建设独立站企业,给予技术服务费、推广费等支出费用50%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自建独立站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或份额)。给予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国际邮递费用补助,补助标准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1号)文件执行。
三、支持通过展会拓市场。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参加国(境)内外展会(线上展),补助标准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1号)文件执行。
四、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对产业特色鲜明,使用面积达1万平米以上、园区内跨境电商及相关配套企业占70%以上、年跨境电商交易总额达到2亿元的跨境电商园区,给予园区主办方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入驻该园区的电商企业及配套企业给予场地租金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五、支持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对经认定达到市级公共海外仓建设标准(具体见《丽水市公共海外仓评价办法》)、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50%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在“一带一路”国家或地区的市级公共海外仓,奖励额度再增加1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应用市级公共海外仓开展业务的,按仓储服务成本(不包含头程和派送)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培育。对在丽高校和中职院校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商专业(方向)并纳入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或全市中职招生计划,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各类机构开设跨境电商孵化(培训),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2年内跨境电商交易额首次达500万元/年的,给予孵化(培训)机构资金奖励1万元/家。
七、鼓励各类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在丽开展业务。对年交易总额达2亿元的跨境电商平台,每新增1家年交易额200万元的企业,给予平台运营企业1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平台企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八、鼓励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服务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20家以上、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或综合服务企业, 按照年服务费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培育自主品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报、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补助标准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9〕7号)文件执行。
十、加强跨境电商宣传、研究与评估工作。支持开展跨境电商宣传推介、课题研究、专题评估等工作。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包括市直、莲都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兑付。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