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19H/2021-34860 | 文号 | 丽发改价格〔2021〕364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1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区各出租车公司:
为推进出租车行业改革,合理疏导价格矛盾,进一步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丽水市区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6〕74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成本调查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丽水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游出租车运价标准
1.起步价:起步里程为2.5公里(含)以内,起步价不分车型统一为每车次10元。
2.里程运价:超起步里程运价为2.50元/公里。
3.空驶费:单程行驶超过6公里以上的,超过部分可按在里程运价基础上加收50%的空驶费,随车往返不得加收空驶费。
4.夜间行驶费:每日23时至次日6时期间,可按基本运价(含起步价和里程运价)加收20%的夜间行驶费。
5.等候费:当出租车行驶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及以下或乘客原因发生等候的,累计等候3分钟及以内不收费,超过3分钟后每1.5分钟加收1.00元。
6.春节假期临时运价:每年春节期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春节放假调休时间)巡游出租车计价器外每车次另加收10元。
7.其他规定:
(1)巡游出租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车辆通行费,由乘客按实支付;非乘客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不能收取费用;巡游出租车包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乘客协商确定。
(2)计价器设置:超过起步价里程后,计价器每0.4公里跳一次,依次类推;累计等候时间3分钟后开始起跳,每1.5分钟跳一次,依次类推;巡游出租车运价计费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3)巡游出租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述运价标准为最高限价。运价下浮可由出租车公司共同商议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发改委审核确认后,抄送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并提前向社会公示后实施。
二、公示和监督
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政策,使用符合规定的计价器,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张贴运价项目和标准,按规定使用发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查处。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3日起执行。在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两种运价并存。原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客运出租车运价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调整丽水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1日
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交通局关于调整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bjlbwl.com/art/2021/11/4/art_1229286760_23721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