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丽水新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E3U079K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编号:33110020210010
现已查明:2021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向该场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但至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仍未整改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配备低于规定数量救助人员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规定,以上事实具体证据有: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规定,该行为可能导致游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应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1210199229532000101缴纳罚款(目前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或扫本决定书末页二维码在线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或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0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