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丽水市祁斌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0MA2A0YW734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浙丽莲出版字第KA(5)0055号
住所(住址等):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水阁工业园区汤庵1#地块(1#车间)
现已查明:当事人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以来,在其淘宝网店铺发行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有小学三年级上册的科学课本、五年级上册的语文课本、六年级下册的语文课本、六年级上册的数学课本,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有高中数学选修一、高中数学选修二课本、高中数学必修三课本、高中物理必修二课本、高中物理选修三课本、高中历史必修二课本、高中思想政治必修一课本、高中英语选修七课本、高中英语必修二课本等13种教科书。2021年11月10日,办案人员到丽水市祁斌书店只发现12本中小学教科书,分别是三年级上册的科学课本1本、五年级上册的语文课本1本、六年级下册的语文课本1本、高中数学选修一课本2本、高中数学选修二课本1本、高中数学必修三课本1本、高中英语选修七课本1本、高中物理必修二课本1本,高中物理选修三课本1本、高中历史必修二课本1本、高中思想政治必修一课本1本,其余教科书在日常清理中清除了。至今未成功交易,无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为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之前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参照《丽水市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2016修订)》根据第七条“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和行政处罚的行使规定。”第(一)项“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3)目“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2021年11月12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文综罚告字〔2021〕012号),并于2021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告知书,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高中数学选修一课本2本,三年级上册科学课本1本,六年级下册语文课本1本,高中物理选修三课本1本,五年级上册语文课本1本,高中物理必修二课本1本,高中历史必修二课本1本,高中数学必修三课本1本,高中英语选修七课本1本,高中思想政治必修一课本1本,高中数学选修二课本1本;处3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1210199229532000101缴纳罚款(目前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或扫本决定书末页二维码在线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或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1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