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丽水海纳图书经营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3WM3M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浙丽莲出版字第KA(5)0090号
住所(住址等):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石牛路232号综合楼四楼B区12-2#房
现已查明,当事人丽水海纳图书经营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办理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书报刊零售(网络发行)。2021年10月12日,办案人员发现当事人淘宝网店铺未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日常未尽到检查资质证照公开情况的义务。当事人未在网页证照展示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在网页证照展示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案件调查,且之前有过上传行为,参照《丽水市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2016)修订》第七条第(一)项第3目“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2021年11月9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文综罚告字〔2021〕010号),并于2021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告知书,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1210199229532000101缴纳罚款(目前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或扫本决定书末页二维码在线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或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1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