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1-34430 | 文号 | 丽政发〔2021〕22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10-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人民政府2021-2025年规章立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贯彻政府立法工作指导思想
政府立法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创新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展道路,围绕打造“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重要窗口”中心工作,恪守立法依靠人民、立法为了人民理念,认真落实政府立法规划,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全面推进丽水市域治理现代化和促进全市人民走向共同富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协调机制
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原则,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加强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完善立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立法项目立项和起草过程的组织保障,正式立法项目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重要立法项目由起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调研论证。落实立法过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有关部门对争议事项经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政府组织各方协商,克服行政立法的部门利益化倾向。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渠道,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立法项目,注重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提高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度。
三、落实政府立法工作具体要求
(一)坚持计划需求导向。每年年初由部门申报、市司法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编制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确保有序开展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二)坚持程序规范导向。确定正式立法项目并报经批准后,牵头起草单位按规定开展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组织立法调研论证,细化工作流程,优化立法技术规范,提高立法质量;市司法局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工作进度,加强对立法工作的协调指导,确保高质高效完成立法计划任务。起草规章文本遵循“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的原则,体现“小而精”的地方立法特色,坚持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效果评估导向。在政府规章颁布实施后及时进行效果评估,针对政府规章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对成效明显、条件成熟的政府规章适时启动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充分发挥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性法规储备的作用。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2021-2025年规章立法规划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2021-2025年规章立法规划
1.丽水市绿道管理办法
2.丽水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3.丽水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4.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5.丽水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管理办法
6.丽水市土地出让前文物评估管理规定
7.丽水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8.丽水市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9.丽水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定
10.丽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1.丽水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12.丽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13.丽水市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