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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1-06705 文号 丽政办发〔2021〕3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2 16: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48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三、实施差别化用电机制。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优先安排A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D类企业不得参与。实行有序用电时,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电需求。”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四、实施差别化用气机制。实施工业企业差别化天然气价格政策,在现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基础上,A类企业减收0.03元/立方米,对D类企业的用气价格不予优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七、实施差别化金融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A、B两类企业予以重点金融服务保障。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简易流程优先为A、B两类企业提供“亩均保”融资担保服务,原则上对“亩均保”企业给予信用担保,担保费按原标准的50%收取,优惠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A类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80%补贴。A类企业优先列入政府产业基金储备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控公司、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8〕44号)等文件要求,依据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公开公示的A、B、C、D四类评价结果,依法依规推进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差别化税收机制。2021年12月31日前,A、B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减免100%、80%,C、D两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优惠。加强对 D 类企业税源风险管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经信局)

        二、实施差别化用地机制。优先支持A、B类企业的用地需求,鼓励C类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对D类企业审慎新增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实施差别化用电机制。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优先安排A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D类企业不得参与。实行有序用电时,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电需求。

        严格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其中: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等行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的相应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钢铁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50元;水泥行业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40元。同时,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水泥、钢铁行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

        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电价政策的同时,扩大差别化电价实施行业范围,对行业内 D 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 0.3元;连续 2 年及以上被评为 D 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 0.5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丽水电业局)

        四、实施差别化用气机制。实施工业企业差别化天然气价格政策,在现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基础上,A类企业减收0.03元/立方米,对D类企业的用气价格不予优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实施差别化排污机制。对A、B类企业在排污权指标保障、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D类企业在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中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限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六、实施差别化创新要素机制。在同等条件下,对A、B两类企业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引进培养以及建设各类开放创新创业平台和博士后工作站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A、B两类企业优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七、实施差别化金融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A、B两类企业予以重点金融服务保障。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简易流程优先为A、B两类企业提供“亩均保”融资担保服务,原则上对“亩均保”企业给予信用担保,担保费按原标准的50%收取,优惠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A类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80%补贴。A类企业优先列入政府产业基金储备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控公司、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

        八、实施差别化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与企业亩均效益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支持A、B两类企业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奖补政策,A 类企业当年享受财政补助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10%;D 类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助,倒逼其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按地方综合贡献比例奖补、“一企一策”、税费减免、上级补助等事项不适用本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九、实施差别化服务保障机制。A类规上企业由市、县领导重点联系服务。对A类企业高管、技术骨干的就医、子女就学给予倾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落实制造业企业差别化资源要素优化配置,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A、B两类企业正向激励和C、D两类企业反向倒逼力度,对特色优势产业和产业链重点环节企业要分类施策,避免简单化、一刀切。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适用范围为丽水市区(含市直、莲都区、丽水开发区)列入亩均效益评价的制造业企业,各县(市)参照执行。市政府已发布政策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级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鉴于重大疫情影响,除上级明确规定外,2020年暂缓执行对C、D两类企业资源要素加价倒逼政策。


        丽政办发〔2021〕3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