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丽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执法范围:丽水市
监督举报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116号
邮 编:3230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2263585
一、执法职责、权限
1、承担退役士兵移交安置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违反退役士兵移交安置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 行政执法依据
(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修正)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三、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丽水市司法局关于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详见附件1。
四、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丽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持证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五、行政执法程序图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向作出行政行为的退役军人事务机构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退役军人事务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丽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3。
八、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情况、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情况
丽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详见:http://www.bjlbwl.com/art/2021/1/15/art_1229453946_57312318.html
九、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文件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三项办法”的通知,包括《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详见附件4。
附件1
丽水市司法局关于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pdf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三项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