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0-28222 | 文号 | 丽政发〔2020〕18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8-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统一我市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强化政策协同,健全实施机制,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体制,更好发挥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规划的编制、实施、修订和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规划,包括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发展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是根据国家和省级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居于我市规划体系最上位,为其他各类规划提供遵循。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均须依据发展规划编制,规划期与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根据同期发展规划的战略安排适时进行调整或修编。
空间规划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专项规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促进市场提能升级、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区域规划主要以上级规划和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以及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为对象,以贯彻实施重大区域战略、协调解决跨行政区重大问题为重点,突出区域特色,指导特定区域协调协同发展。
第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审批、核准(备案)相关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等,应当将规划作为重要依据。空间规划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为提高我市规划管理数字化水平,非涉密规划应通过浙江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开展规划立项、前期研究、规划编制、审批发布、规划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编制经费执行情况纳入相关责任单位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第二章 规划立项
第六条 各类规划编制均须纳入年度审批计划管理。市发改委负责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立项审批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 市直有关单位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市发改委提出下一年度的规划编制立项申请。
第八条 规划的立项申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名称和期限;
(二)编制依据和类别;
(三)编制方式;
(四)规划主要内容;
(五)规划编制进度计划;
(六)规划经费来源、依据及预算;
(七)规划是否同意公开发布。
规划类别分为重点类、一般类和备案类。规划编制经费主要是指在规划编制、规划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编制、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规划编制费、专家咨询费、规划评审费、印刷费、招投标等费用。各申报单位应在规划的立项申报前与市财政局做好规划编制经费沟通工作。
第九条 市发改委拟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建议,包括规划编制目录清单、规划类别和经费需求建议。市财政局根据规划编制计划建议,结合年度财力,负责规划经费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年度规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负责规划经费预算的编制、审核和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坚持“自行编制为主、委托编制为辅”的原则,重点类规划确实无法自行编制的,可部分委托外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年度规划编制计划一经市政府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名称、主要内容或终止实施编制工作。未列入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的规划,原则上不得安排编制经费预算或批准实施。属于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十二条 上级有关部门专门部署或市委、市政府和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编制的规划,可增补列入当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具体增补程序参照第九条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的规划计划,市发改委在浙江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上反馈审定后的规划名称、有关要求等内容,并统一赋码,规划码作为规划全流程管理的标识。
第十四条 规划赋码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水利局分别会同市发改委明确是否需要开展规划环评或水资源论证。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工作由各责任单位具体承担,并对规划编制质量负责。市发改委负责规划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在年度规划编制计划下达后的1个月内,认真研究确定规划编制任务书,扎实有序推进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对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的规划,委托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等文件的要求。市直有关单位要出台内部规划管理办法,提高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原则上应在年度规划编制计划下达后的2个月内启动编制工作或完成规划委托。各责任单位应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重大项目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起草规划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座谈会、书面意见征求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市级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的意见建议;凡涉及城市建设、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规划,须采取公示、听证等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加强规划内容多角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科学确定规划指标和测算目标并做好平衡协调,充分研究论证重大政策、重大平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制定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果影响。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梳理各单位、公示或听证过程中征集的意见。对可采纳的意见,要相应修改规划文本;对未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各类规划原则上应在年度规划编制计划下达后的一个年度内完成编制并发布。因国家和浙江省重大战略或我市发展方向、任务发生变化,确需调整规划名称、主要内容、规划经费、编制期限或终止实施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交相关书面申请,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原规划立项程序进行报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调整。有关责任单位做好规划调整、经费预算、终止实施等后续工作。规划编制进展情况需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市发改委。
第四章 规划衔接
第二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应以现行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划以及市级发展规划、空间规划等为依据,做好规划衔接工作,并加强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衔接。衔接的重点包括规划主要目标指标、空间布局、重大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和财政资金平衡等。同时,各类规划应充分体现已制定的重大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确保规划与重大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目标任务的充分衔接和全面落实。
第五章 评审论证
第二十二条 规划应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发展规划、重点类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由市政府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或由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并会同有关责任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一般类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责任单位组织论证。备案类专项规划由责任单位自行组织论证。
第二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应在评审论证会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评审论证书面申请;
(二)规划文本(评审论证稿);
(三)规划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书面通知、征求意见汇总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评审论证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从发展规划专家库中选取;对于市外专家,因特殊情况,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满足评审论证要求的,可另行邀请其他专家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其中一名为规划领域外的专家。规划评审论证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应根据评审论证会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规划文本。
第二十六条 对依法需要进行环评或水资源论证的规划,责任单位应当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做好规划编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划专项经费内控制度,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行为的发生;并按照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约定和编制进度支付资金,原则上规划正式发布前不得全额支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规划经费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规划经费使用单位在编制经费预算时,要同步编制规划专项经费绩效目标,作为申报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规划编制经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规划经费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规划经费使用单位应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规划资金管理和安排下一年度规划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规划经费当年结余原则上由市财政收回。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结束后的结余由市财政收回。
第七章 审核发布
第三十条 市本级的发展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按程序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
第三十一条 重点类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应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发布;或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冠以“经市政府同意”的名义联合发布。
第三十二条 一般类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审批,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备案类专项规划由责任单位自行批准发布并报送市发改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应在规划审批发布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审批发布书面申请;
(二)规划文本(报批稿);
(三)规划编制说明;
(四)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五)评审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及修改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未经规划立项、衔接审核、评审论证等程序的规划,不予发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应于非涉密规划发布一周内,将其电子版提交浙江省规划管理数字化平台备案。
第八章 规划实施
第三十六条 政府任期内的重大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应依据已编制实施的各类五年和中长期规划进行谋划和编制。
第三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在规划发布后,及时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应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布实施进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应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市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结果向审批主体报告,同时抄送市发改委。
第三十九条 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由责任单位提出修订意见,按照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和发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丽政发〔2020〕18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