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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19H/2020-27922 文号 丽发改信用〔2020〕39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04-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信用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2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丽水市生态信用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5日

         

         

                                                  丽水市生态信用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生态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农村居民自觉履行生态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提升农村绿色发展质量,促进乡村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办发〔2019〕1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信用村评定,是指根据行政村生态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方法和指标,对行政村进行生态信用评价,确定生态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生态管理手段。 

          第四条 丽水市信用丽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信用办”)协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开展丽水市生态信用村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公开与应用。 

          第五条 生态信用村评定采取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开展生态信用村评定,遵循试点先行、逐步铺开,统一标准、动态管理,客观公正、激励为主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生态信用村采取每年评定,适时公布。 

          第二章 生态信用村信用信息归集 

          第八条 生态信用村信用信息包括空气状况、森林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农田生态保护、村庄环境治理、生态经营、生态文化及辖区内严重失信行为等信息。 

          1.空气状况信息:包括PM2.5、空气质量指数、秸秆焚烧等监测信息及相关处罚信息。 

          2.森林资源保护信息:包括森林用火、盗滥伐林木、毁坏林木、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运输木材等监测信息及相关处罚信息。 

          3.水生态保护信息:包括交接断面水质监测信息;水土流失、妨碍河道行洪以及破坏河滩、湿地、水工程等监测信息;水害防治、水工程建设与保护相关处罚信息。 

          4.农田生态保护信息:包括农用地土壤中重金属、禁限用农药等污染物含量监测信息;非法占用耕地监测信息;耕地保护相关处罚信息。 

          5.村庄环境治理信息: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日常保洁、清运、河道管护等制度建设信息;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分类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等情况;村居庭院、公厕管护、通村道路、河道沟渠、畜禽圈养、垃圾桶外观等保洁工作;生活污水处理运维管理情况。 

          6.生态经营信息:包括村级GEP信息;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信息;村内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产品追溯管理信息、品牌农产品检测合格率信息;村内拥有“丽水山耕”“丽水山居”等品牌以及“绿色食品”“气候品质”认证信息;古迹、古建筑、文化遗址等文物以及古树名木监测信息;生产经营相关处罚信息。 

          7.生态文化信息:包括获评县级以上道德模范、道德户、五好家庭、六星级文明户、“丽水好人”等荣誉的典型示范信息;文化公益活动信息;文明婚丧、祭祀信息;美丽庭院、绿色家庭等先进示范户占比信息;获得各级“一村万树”示范村、A级景区村、美丽乡村示范村、特色精品村、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等村集体相关荣誉信息。 

          8.严重失信信息:辖区内各主体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农资等领域的严重失信信息。 

          第三章 生态信用村评定 

          第九条 生态信用村评定,采取百分制,其中定量指标占80分,定性指标占20分。根据8项一级指标、28项二级指标,运用统一规范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具体参见《丽水市生态信用村评定表》(见附件2)。 

          第十条 生态信用村评定结果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 

          1.AAA级(90分及以上):代表生态信用优秀。 

          2.AA级(80分-90分,含80分):代表生态信用良好。 

          3.A级(60分-80分,含60分):代表生态信用一般。 

          4.B级(60分以下):代表生态信用差。 

          第十一条 行政村辖区内各主体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等领域发生严重失信事件的,生态信用村评定采取一票否决制,直接判定为B级,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定;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A级生态信用村的,后面两年给予免评定。 

          第十二条 生态信用村评定结果在“信用丽水”网站向社会公布。市信用办协同相关部门,根据生态信用村评定试点开展情况,适时对生态信用村评定规则进行修正、补充与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生态信用村评定程序: 

          1.各乡镇(街道)成立生态信用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生态信用数据可获得性、生态信用建设等情况,分批推荐生态信用村参评对象,并由被推荐行政村填写《丽水市生态信用村评定申报表》(见附件1)。 

          2.各县(市、区)信用办对申报的行政村进行调查,按生态信用村评定标准,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各县(市、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3.各县(市、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当地信用办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并对AAA级、AA级生态信用村组织授牌。 

          4.各县(市、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进度安排,每年向市信用办上报生态信用村评定数量、评定结果,确保生态信用村评定工作全面落实、年年开展。 

          第四章 生态信用村评定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生态信用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撤销“生态信用村”的荣誉,并取消相应的优惠政策。 

            1.村委会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荣誉称号的。 

          2.行政村辖区内各主体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等领域发生严重失信事件的。 

          3.行政村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等领域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五条 被撤销“生态信用村”的行政村,从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未发生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并经所属乡镇(街道)生态信用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一年后可重新参与评定。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及应用 

          第十六条 市信用办应在生态信用村评定结果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评定结果。行政村可以通过“信用丽水”网站等渠道,查询本村的生态信用评定结果。 

          第十七条 对AAA级生态信用村实行服务优惠、绿色通道、重点支持、媒体宣传等社会便利和激励政策。 

          1.绿色金融享受优先授信、绿色审批通道、贷款额度提高、利率优惠等服务。(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各商业银行) 

          2.财政补助与生态信用分高低相挂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在科技指导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相应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媒体优先宣传或推介先进典型。(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等) 

          5.所在村村民在办理医保服务事项时,可以申请容缺预受理。(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所在村村民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机构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优先安排劳动力素质提升等各种类型培训。(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在农业主体培育、产业发展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应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它激励措施。各县(市、区)可在上述激励措施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灵活制定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生态信用村评定结果将作为乡镇(街道)生态强村公司收益分配的重要因子,具体由其所在乡镇(街道)操作实施。 

          第十九条 生态信用监测数据、奖惩数据市县共享,生态信用监测布点由县(市、区)统筹协调安排,监测基础设备投入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丽发改信用〔2020〕39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