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19H/2020-27920 | 文号 | 丽发改信用〔2020〕37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0-04-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丽水市绿谷分(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5日
丽水市绿谷分(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民信用意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办发〔2019〕15号)以及国家部委联合制定的有关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籍人口、常住人口。
第三条 丽水绿谷分(个人信用积分)是综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信息和丽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个人生态信用信息,通过信用评价模型,计算得出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分数。
第四条 丽水市信用丽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牵头负责丽水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估和应用体系的建设,包括个人信用积分评价规则的制定,个人信用积分的计算、发布、管理和应用推广工作。
第五条 丽水市个人信用积分的评定,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管理、可追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个人信用信息内容与数据归集
第六条 个人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纳入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体系的信用信息,包括身份特质、履约能力、遵纪守法、经济行为、社会公德五个方面。
(二)个人生态信用信息:
1.生态保护信息:主要包括森林生态保护、水生态保护、农田生态保护、人居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其他资源保护等个人生态保护正负面行为信息。
2.生态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绿色生产、生态品牌、生态科研、食品药品安全、绿色金融等个人生态经营行为信息。
3.绿色生活信息:主要包括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垃圾分类、节约能源、绿色生活荣誉等个人绿色生活行为信息。
4.生态文化信息:主要包括生态公益、生态信用承诺与履约、文明祭祀、生态殡葬等个人生态文化正负面行为信息。
5.社会责任信息:指生态失信监督等个人社会责任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市信用办会同各信息提供单位依照本办法共同制定并适时更新丽水市个人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息归集的具体内容和项目。丽水市个人信用信息目录的制定及发布参照国家、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丽水市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丽水市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本行业、领域相关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鼓励社会公众自主提供信用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个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三章 个人信用评价
第九条丽水市个人信用积分由浙江省自然人公共信用积分的50%和丽水市个人生态信用积分两者直接加总计算而成,其中,浙江省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模型总分为1000分。个人生态信用积分从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经营、绿色生活、生态文化、社会责任、一票否决项等六个维度,按层次分析法构建评分模型,默认初始生态信用分为500 分,根据指标细项加权平均计算而成。个人基本信息不作为评价指标。
第十条 个人信用积分从高到低设立5个等级,依次为:
1.AAA级(1060分及以上):代表信用极佳。
2.AA级(1000分-1060分,含1000分):代表信用优秀。
3.A级(850分-1000分,含850分):代表信用良好。
4.B级(750分-850分,含750分):代表信用一般。
5.C级(750分以下):代表信用差。
以上等级对应的分值将根据全市个人全量评分结果的分布状况进行调整,同时建立交叉比对机制,确保浙江省自然人公共信用积分评价结果不与丽水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结果出现冲突。
第十一条 个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严重失信情形的,个人信用积分评价采取一票否决制,直接判定为C级。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积分和评价结果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各级各部门报送归集入库的个人信用信息自动计算生成,并实时更新。
第十三条 市信用办适时对个人信用积分评价规则进行修正、补充与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个人信用积分查询及应用
第十四条 个人可以通过“信用丽水”网站等渠道,自愿注册后查询本人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丽水市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履行其工作职能的需要,可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查询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的,应先获得被查询人授权同意。
第十六条 鼓励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劳动用工、社会公益等活动中运用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推动形成市场化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坚持激励导向,对守信者实行服务优惠、绿色通道、重点支持、媒体宣传等社会便利和优惠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AA级及以上个人,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公交乘坐对AA级、AAA级个人给予不同程度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公共自行车租赁免押金信用租赁、免费延长使用时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3.新能源汽车租赁出行对AA级、AAA级个人给予不同程度优惠。(责任单位:浙江丽水驿动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等)
4.对AA级、AAA级个人,根据《丽水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泊位向社会错时开放实施方案(试行)》,在同等条件下,申请共享免费停车位给予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治堵办、市机关事务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5.车辆年检享受绿色通道,政府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停车对AA级、AAA级个人给予不同程度优惠。(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6.经认可同意的影院对AA级、AAA级个人给予不同程度优惠。(责任单位:市区范围内相关影视文化公司)
7.在创业服务过程中,优先推荐入驻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8.享受电力积分兑换等增值服务。(责任单位:市电业局)
9.对 AA级、AAA级个人,按不同运营商的手机话费信用额度政策,采取不同程度的信用优惠。(责任单位: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
10. AA级、AAA级个人手机用户,在营业窗口享受绿色通道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电信公司等通讯运营商)
11.公共图书馆图书借阅,实行免押金信用借阅,对AA级个人借阅数增加3本,借期延长一个月;对AAA级个人借阅数增加5本,借期延长两个月。(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
12.政府运营公共场馆参观门票收费对AA级个人给予8.5折优惠;对AAA级个人给予7.5折优惠。(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
13.购买“丽水山耕”农产品、品享“丽水山居”、畅游景区、入住四星级及以上宾馆等按优惠目录内予以优惠。(责任单位:市农投公司、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全域旅游发展中心、市市场监管局)
14.在办理医保服务事项时,可以申请容缺预受理;在医院就诊期间,免收轮椅使用押金,并按照《丽水市“医后付”实施方案》给予相应先就诊后付费待遇。(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15.本人或父母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或享受政府主办居家养老服务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6.行政审批办理享受绿色通道及快捷服务、优先受理及容缺办理服务、告知承诺制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17.保障性住房对AA级以上个人实施“押金减免”。(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18.对个人信用积分等级AA级以上金融贷款客户,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快速进行业务受理、审批,优先给予免担保贷款;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延长授信年限;在正常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利率优惠;提供定制化金融创新产品,提供多样化的免费金融增值服务。(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各商业银行)
19.在科技指导、创新就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相应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等)
20.在发展党员、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事项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
21.优先考虑授予相关表彰或荣誉、媒体宣传或推介先进典型。(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2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五章 个人信用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个人的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五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但依法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的,自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信息主体依照国家、省级相关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正面信息自认定之日起超过10年的,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生态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信息或信用积分有错误的,可以向市信用办、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信息提供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个人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开展信用修复,应当向作出信用不良信息认定的具体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不良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对个人提交修复材料。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部门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信用不良信息提供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至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不良信息修复确认标注,并及时对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人在使用生态信用评价结果过程中,如发生信用违约等失信行为的,将被列入生态信用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丽水市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市信用办联合调整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不断完善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管理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信用办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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