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19H/2020-00283 | 文号 | 丽发改信用〔2020〕38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0-03-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丽水市企业生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5日
丽水市企业生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提升绿色发展质量,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GB/T 23794-2015)《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财经〔2018〕6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办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企业。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生态信用评价范围:
1.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国控、省控、市控重点企业。
2.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3.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4.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5.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6.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7.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8.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9.规模以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10.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生态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鼓励其他企业自愿参加,逐步增加参评企业数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生态信用评价,是指根据企业生态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方法和指标,对企业生态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生态管理手段。
第四条 丽水市信用丽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信用办”)协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等开展丽水市企业生态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
第五条 企业生态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管理、可追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企业生态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企业生态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指反映企业基本状况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企业法人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相关信息等。
2.生态环境保护信息:指企业在生态处罚与环境信用评价、资源消耗、污染排放、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正负面行为信息,主要包括生态相关处罚、环境信用评价、水资源节约、能源节约、污水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置、生态修复与保护等。
3.生态经营信息:指企业绿色生产经营、产品质量与安全、生态品牌、生态科研、绿色金融、清洁能源建设与运用等生态经营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行业分类、生态荣誉认证、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品牌管理、专利与创新、绿色信贷与债券履约、清洁能源建设与运用等。
4.社会责任信息:指企业接受监管、生态信息公开、社会责任等正负面行为信息,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信用等级、生态信息披露、生态信用承诺与履约、社会监督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与企业生态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市信用办会同各信息提供单位依照本办法共同制定并适时更新丽水市企业生态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息归集的具体内容和项目。丽水市企业生态信用信息目录的制定及发布参照国家、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丽水市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丽水市企业生态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本行业、领域相关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鼓励公众、社会组织、媒体以及企业提供企业生态信用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生态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八条 企业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五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但依法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的,自该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信息主体依照国家、省级相关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其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正面信息自认定之日起超过10年的,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生态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九条 企业生态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总得分为100分。从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经营、社会责任、一票否决项等四个维度构建评分模型,根据22个指标细项加权平均计算得出评分结果,确定企业生态信用等级。具体参见《企业生态信用评价表》(附表1)
第十条 企业生态信用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
1.A级(80分及以上):生态信用优秀。
2.B级(60分-80分,含60分):生态信用良好。
3.C级(40分-60分,含40分):生态信用一般。
4.D级(40分以下):生态信用差。
第十一条 企业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严重失信情形的,生态信用评价采取一票否决制,直接判定为D级。
第十二条 企业生态信用评价结果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各级各部门报送归集入库的企业生态信用信息自动计算生成,并实时更新。
第十三条 市信用办适时对企业生态信用评价规则进行修正、补充与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及应用
第十四条 市信用办应在企业生态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评价结果。企业可以通过“信用丽水”网站等渠道,完成认证之后查询本企业的生态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五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劳动用工、社会公益等活动中应用企业生态信用等级,防范交易风险,促进行为自律,推动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丽水市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生态信用评价结果,并向市信用办及时反馈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
第十七条 对生态信用等级A级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在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申报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在政府资金补助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支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4.行政审批办理享受绿色通道及快捷服务、优先受理及容缺办理服务、告知承诺制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5.引进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类人才时,给予相关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6.绿色金融服务享受优先授信、绿色审批通道、优先安排贷款投放、利率优惠,享受环境污染责任险保费优惠。(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各金融机构)
7.优先考虑授予相关表彰或荣誉、媒体宣传或推介先进典型。(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市信用办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适时建立惩戒机制。
第五章 信用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认为生态信用评价结果或不良生态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市信用办、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信息提供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开展信用修复。企业应当向作出生态信用不良信息认定的具体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生态信用不良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对企业提交修复材料。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部门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生态信用不良信息提供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至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生态信用不良信息修复确认标注,并及时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使用生态信用评价结果过程中,如发生信用违约等失信行为的,将被列入企业生态信用评价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丽水市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市信用办联合调整企业生态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不断完善企业生态信用评价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信用办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企业生态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丽水市企业生态信用评价表
附件
制度文件附件:企业生态信用评价表.xlsx
附件
制度:《丽水市企业生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丽发改信用〔2020〕38号).cebx
附件
PDF:《丽水市企业生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pdf
政策解读关联:http://www.bjlbwl.com/art/2020/3/20/art_1229286760_19271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