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0-14887 | 文号 | 丽政办发〔2020〕6号 ZJKC01—2020—000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02-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49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删去《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49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的“负责单个招标代理项目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二、将《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9〕第1号)第三部分内容修改为:“确需在本通告规定禁燃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丽政办发〔2018〕111号)第三部分第(十)项修改为:“(十)加强信用管理约束。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监管,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对企业和用户的不良信息,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披露”。
四、删去《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发〔2013〕74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丽水市区洗车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185号)第三部分第(一)项中“涉及维修业务的洗车场还应取得交通部门行政许可”修改为“涉及维修业务的洗车场还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将第四部分中“市交通局负责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许可办理,对维修行业中有涉及洗车经营内容的配合参与整治”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备案办理,对维修行业中有涉及洗车经营内容的配合参与整治”。
六、删去《丽水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丽政令〔2008〕56号)第五条第二款。
七、删去《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20号)第十条。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9日起施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款顺序,重新公布。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政办发〔2020〕6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