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丽水市民政局
行政执法范围:丽水市
监督举报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裙楼320室),邮编:3230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2091571
一、行政执法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4.《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5.《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6.《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7.《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丽水市司法局关于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详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丽水市民政局持证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四、丽水市民政局部门职责、权限: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有关民政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市实施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全市革命老区建设相关工作。
(四)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城市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五)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六)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七)拟订全市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和管理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八)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主管慈善工作。
(十)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二)指导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完善社会治理方式,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进程。
(十五)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五、行政执法程序图
行政检查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流程图(简易程序)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民政部门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民政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丽水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3
八、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文件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详见附件4。
附件1.丽水市司法局关于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pdf
附件4.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