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文综罚字〔2020〕005号
当事人:丽水市缙图文体超市(陈伟波)
证照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A13LT4Y(1/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号:新发出浙丽莲出版字第KA(5)006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陈伟波 住所(住址等):丽水市莲都区晶都花园2号房4号店铺
2020年11月5日14时50分,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丽水市莲都区晶都花园2号房4号店铺的丽水市缙图文体超市,在向场所负责人朱淑霞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后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在检查到入口处货架时,发现《名师面对面》、《小考致高点》、《小考满分特训卷》三种图书无出版社署名。经市局批准后,执法人员对8本《名师面对面》、8本《小考致高点》、6本《小考满分特训卷》图书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0年11月6日,经局机关批准,对丽水市缙图文体超市涉嫌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日,调查人员对丽水市缙图文体超市的现场负责人朱淑霞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1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8本《名师面对面》、8本《小考致高点》、6本《小考满分特训卷》图书,但未进行出售,无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物品清单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被执法人员查获的过程和事实。
2.朱淑霞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 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承认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
3.丽水市缙图文体超市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陈伟波、朱淑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陈伟波委托朱淑霞(特别代理)的委托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和身份情况。
4.丽水市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查询的丽水市缙图文体超市无行政处罚记录截图1份,证明了当事人之前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规定,其行为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的经营秩序,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有可能会对使用者产生误导,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之前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参照《丽水市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2016修订)》根据第七条“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和行政处罚的行使规定。”第(一)项“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3)目“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规定,应从轻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之规定,2020年11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文综罚告字〔2020〕002号),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8本《名师面对面》、8本《小考致高点》、6本《小考满分特训卷》图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或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1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