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丽文综罚字〔2020〕001号
当事人:丽水市绿谷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070669252N)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浙旅许可(2013)10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耀璋
住所(住址等):丽水市莲都区灯塔街370号
接12345转市民投诉电话, 2020年10月30日21时25分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张立波、何红旗、梁亮3名执法人员前往莲都区灯塔街370号,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告知丽水市绿谷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璋,并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后,依法对绿谷旅行社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发现绿谷旅行社组织的10月30日“双童山一日游”旅游团,未与许小琴等6名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并拍摄了检查现场照片,现场提取丽水市绿谷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省境内旅游合同》复印件3份;游客名单、租车协议和旅游行程单复印件各1份。
2020年11月4日,经局机关批准,对丽水市绿谷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行为,予以立案调查,11月16日,调查人员对丽水市绿谷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璋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王耀璋承认丽水市绿谷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事实。11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浙里访系统截图1份、文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浙江省境内旅游合同》复印件3份,游客名单、租车协议和旅游行程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和基本违法事实;
2.王耀璋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
3.王耀璋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 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事实;
4.旅游者收到丽水市绿谷旅行社有限公司退款补偿证明复印件4份,证明了当事人赔偿旅游者损失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一)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扰乱了国内旅游市场秩序,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当事人能配合执法检查,并积极赔偿旅游者损失,与旅游者达成和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按从轻档次处罚。
2020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文综罚告字〔2020〕001号),告知了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0年12月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2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12101992295320001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2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