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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MB1674939Y/2020-12802 文号
        组配分类 本机关简介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0-1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职能
        发布时间:2020-11-12 18:4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机构全称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机构简称 市医疗保障局
        机构地址 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8楼 网站地址 http://www.bjlbwl.com/col/col1229267359/
        联系方式 0578-2070210 传真 0578-2070138
        办公时间 上午08:30-12:00;春秋令时14:30—17:30、夏令时15:00—18:00、冬令时14:00—17:00(法定工作日)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和规划、标准。  

        (二)组织制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市级调剂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承担市本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落实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五)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药品、医疗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拟订相关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组织落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工作,配合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承担市本级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指导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推进全市统一的“智慧医保”建设,完善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保与分级诊疗、价格、控费、签约服务等政策衔接,发挥医保杠杆作用,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进一步提高医保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医保基金可负担、能持续。  

        (十)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加快推进医保与医疗、医药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