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74939Y/2020-12802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本机关简介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0-11-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机构全称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 机构简称 | 市医疗保障局 |
机构地址 | 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8楼 | 网站地址 | http://www.bjlbwl.com/col/col1229267359/ |
联系方式 | 0578-2070210 | 传真 | 0578-2070138 |
办公时间 | 上午08:30-12:00;春秋令时14:30—17:30、夏令时15:00—18:00、冬令时14:00—17:00(法定工作日) | ||
机构职能 |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和规划、标准。 (二)组织制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市级调剂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承担市本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落实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五)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药品、医疗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拟订相关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组织落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工作,配合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承担市本级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指导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推进全市统一的“智慧医保”建设,完善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保与分级诊疗、价格、控费、签约服务等政策衔接,发挥医保杠杆作用,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进一步提高医保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医保基金可负担、能持续。 (十)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加快推进医保与医疗、医药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