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25006912735092/2020-28558 | 文号 |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金融办 |
成文日期 | 2020-10-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办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工作,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程序规定》《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要求,结合我办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丽水市金融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全市金融业改革发展及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决定;
(二)本办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三)编制金融行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或重大改革措施。
(四)制定和调整推进或者深化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决定实施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其他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议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
丽金融办〔2020〕27号-丽水市金融办关于印发《丽水市金融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cebx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