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19-03157 | 文号 | 丽人社〔2019〕242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市委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市政府根据国家、省部署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具体标准另行通知,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予以提高。
2.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浙人社发〔2019〕57号规定执行。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情况,统筹考虑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各县(市、区)基础养老金调整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确定,并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
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全市统一确定和调整缴费档次。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9档,分别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其中100元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各县(市、区)财政全额代缴。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选择100元、3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800元、1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80元;选择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120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本通知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续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