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9-28028 | 文号 | 丽政发〔2019〕31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保障体系,提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9年8月1日开始,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770元/月·人。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政发〔2019〕31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