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9-14886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9〕34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9-07-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高土地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市区(指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下同)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加强计划管控。根据“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市区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未列入商住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地块,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严格落实土地储备制度,凡未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除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出让。
(二)坚持规划先行。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要求,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用地性质要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土地用途相衔接。严格执行按宗地出让的规定,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涉及混合两类以上城市建设用地大类的,必须明确各自比例或建筑面积。出让土地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拟出让宗地供应时必须严格土地供应标准,规范土地供应流程,交付土地必须是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涉及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原有不动产权利及他项权利已注销),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净地”。要建立和完善项目供地审查流程,严格执行“净地”供地要求,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收储地块围墙(围栏、围挡等)没有构筑的,原则上不组织公开出让。
二、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一)规范土地出让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原则上按照“标准地”制度出让。
(二)规范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符合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各项规定。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宗地的具体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及是否可分割销售(包括自持比例及建筑面积)等内容。
(三)规范出让地价管理。土地出让起始价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专业评估基础上,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经地价协调确认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工业用地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省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其他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80%。其中,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土地出让底价必须在估价报告的基础上,依据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因素,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严禁泄露。
(四)严格土地出让条件设置。经营性用地出让严禁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第二条第二款中禁止的前置条件及其他具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涉及配建项目的,相关部门要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内容、主体、时序等内容,征收实施单位要明确安置用房配建要求,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工业用地可根据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节约集约要求设置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等开发建设要求。
(五)规范执行土地出让网上交易。严格落实《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浙土资规〔2017〕4 号)要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以及一宗地公告后有两个以上竞争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三、严格土地出让履约管理
(一)强化土地出让批后监管。充分利用浙江省建设用地动态监管系统,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机制,将动态巡查纳入日常工作链条,明确责任单位,落实专岗专人,健全巡查队伍,实现对每宗土地从开工到竣工的全程监管。
(二)明确开竣工认定标准。
1.开工标准:以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且不间断施工为准。
2.竣工标准:以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用地项目“竣工测验合一”验收,且验收合格的申请验收受理时间作为项目竣工时间。经批准同意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以申请用地项目最后一期的“竣工测验合一”验收,且已验收合格的申请验收受理时间作为项目竣工时间。
(三)严格延期开竣工问题处置。
1.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工的国有建设项目用地,经调查认定后,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置;也可以自客观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从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尚未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出让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应签订补充协议,可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3.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向出让人支付竣工违约金。经批准同意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违约金按未能如期竣工部分土地相应比例出让价款计算。
4.受让土地因法院执行而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为闲置土地。在司法查封期间可不计收开竣工违约金。受让土地在司法查封前,发生开竣工违约的,截至司法拍卖日前的违约金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司法拍卖后与新受让人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
5.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和违约金且未处置到位的项目,不得通过土地复核验收,不得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对相关土地用地单位,结合土地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负面清单,并根据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要求,依法限制其参加辖区内的土地出让活动。
四、切实落实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责任
要切实强化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土地出让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来抓,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丽景园管委会要按照“谁报批谁负责、谁实施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涵盖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建设项目跟踪、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及催缴、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时间认定、项目现场核查、闲置土地处置等环节的“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承担和落实各自范围内的土地出让管理各项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市区土地出让领域的调控和监管,市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确保土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之后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其后续处置按本意见执行。
(二)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