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74X/2019-02112 | 文号 | 丽公办〔2019〕59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9-07-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激发群众踊跃举报黑恶违法犯罪的积极性,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营造浓厚扫黑除恶斗争氛围,完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提高对重大黑恶团伙犯罪线索的举报奖励力度,现将《丽水市黑恶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丽公通字〔2018〕34号)第十条内容修改如下: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对特别重大的案件,最高可奖励人民币30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举报情形可酌情给予奖励。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公安局、财政局。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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