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9-28018 | 文号 | 丽政发〔2019〕9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有效扩大体育消费,不断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加快大花园“最美核心园”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19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丽水市体育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体育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要强化对本地区体育产业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规划任务举措有效实施,要将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范围。力争到2020年,全市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分别达到60亿元和16亿元,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1%,成为全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创新发展体制机制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市场机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承办赛事,培育和支持专业化赛事运营企业与体育协会(社团)、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体育赛事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多样化运营模式,打造和完善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承办赛事的配套服务体系和平台。提高体育场馆服务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场馆运营,探索场馆市场化运营模式。
三、加大财政投入
建立健全体育发展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每年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社会组织给予项目扶持和奖励,重点支持我市健身休闲业、重大体育产业项目、品牌赛事等领域,带动社会投资投向体育产业实体经济。
四、培育产业市场主体
(一)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培育发展多形式、多层次体育协会和中介组织,提升体育产业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实体化运作。优化体育场馆等资源配置,完善落实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政策措施,推动体育公共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
(二)打造体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微体育企业,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体育制造业、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鼓励成立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多种形式,促进体育企业发展。
五、大力发展健身休闲业
(一)加强健身休闲设施供给。加快推进各级各类体育场地场馆设施的规划与建设,重点新建一批便民利民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健身步道等健身休闲设施,打造“15分钟体育生活圈”。新建社区与行政村的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进一步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符合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到2020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超过2.1平方米。结合大花园绿道建设,重点建设健身(登山)步道、骑行绿道等健身休闲设施,形成丽水大花园绿道网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健身休闲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健身休闲设施与住宅、文化、商业、娱乐等综合开发,打造健身休闲服务综合体。
(二)积极培育健身休闲服务业。大力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加快发展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游泳、路跑、徒步、骑行、体育舞蹈等普及性运动项目,培育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主体和场馆服务品牌。大力支持山地户外、水上、汽车摩托车和航空等具有地域特色的健身休闲项目发展,结合国家、省级关于体育产业示范基地、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建设要求,建设一批富有特色的运动休闲基地。
六、扶持产业平台和项目建设
(一)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领域,培育体育产业项目,建立丽水市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库,积极推荐市库项目申报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给予一定额度的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扶持省级体育特色小镇、省级运动休闲小镇等重大体育产业项目建设,经省级认定后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获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基地,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积极打造体育产业品牌
(一)打造品牌商业体育赛事。建立市级品牌赛事库,打造“一县一品”,对入库赛事纳入市级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库扶持。
(二)打造品牌健身场馆。对市区(含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新开办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健身综合场馆或单项运动场馆,经认定3年内给予30%-50%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开展市级示范健身场馆评定,经认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打造运动休闲品牌。开展市级运动休闲示范基地评定工作,经认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打造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开展市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评定工作,评为市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学校、培训机构、俱乐部,在有效周期内给予每年8万元、5万元的扶持。
(五)鼓励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创品牌。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保障体育建设用地
(一)将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规划建设体育设施与场馆。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审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同级体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群众健身相关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城区及已建成居住区无群众健身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建设标准的,要通过改造等多种方式予以完善。
(三)鼓励利用闲置厂房、仓储用房、农村闲置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体育产业,推进“三改一拆”中的旧住宅、旧厂区、城中村,以及老城区原有工业功能区积极向体育场地设施和体育产业园区改造升级,支持利用荒地、荒坡、废弃矿山等开发体育项目,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并经依法审批后改建体育场地设施或体育产业园区,经认定,纳入市级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库进行扶持。
九、优化产业投融资环境
(一)放宽准入条件,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
(二)鼓励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按政策予以支持。
十、落实税费价格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企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体育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以及创意和设计费用等,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向贫困和农村地区捐赠体育服装、器材装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境外现场提供的体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十一、加强人才培养引进
(一)鼓励本地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体育产业、体育服务相关专业。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体育经营管理、国际体育交流等领域能力突出、参与过重大经营管理或担任过重大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的体育产业人才,鼓励海外高层次体育人才来丽创业和工作。
十二、附则
(一)本政策奖励均为全市范围(特别标注除外)。
(二)对投资大、前景好、带动示范效应强的体育重大项目或企业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支持。
(三)体育产业扶持项目及奖励每年集中评审一次,评审办法另行公布。
(四)本政策涉及体育用品制造业、服务业、科技、金融、人才等事项的财政支出,分别由相关专项资金负责落实,同一事项不重复补助或奖励。
(五)本意见自 2019年 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政发〔2019〕9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