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8-27676 | 文号 | 丽政发〔2018〕57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9-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将我市龙泉市、云和县、庆元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档,即将上述6县(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政发〔2018〕57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