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18-02804 | 文号 | 丽人社〔2018〕203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8-09-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丽水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提高企业人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各类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与职工自愿参加相结合;坚持企业、个人合理分担,政府适当补助;坚持筹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企业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
(三)企业注册地址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
(四)企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
(五)企业经营情况良好。
第四条 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人自愿参加本集合年金计划;
(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我市各类企业中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企业需要的其它人才。
第五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与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比例可在1∶10-1∶2之间自行确定,同一企业执行相同比例。企业缴费分配给参加人员个人每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实行按年缴费形式,企业按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七条 市本级(含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所属非公有制企业中,享受人才津贴、紧缺人才资助对象和“丽商名家”、“丽商精英”、“丽商新秀”、“绿谷企业英才”、“绿谷企业新秀”,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对单位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ABCD类人才(含享受相应人才津贴人员)及“丽商名家”、“丽商精英” 单位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8000元补助;E类人才(含享受相应人才津贴人员) 及“丽商新秀”单位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4000元补助;其它享受重点领域紧缺人才资助人员和“绿谷企业英才”、 “绿谷企业新秀”单位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补助。同时,参保单位为上述人才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应高于财政补助标准2倍以上,低于财政补助标准2倍的,按参保单位为该人才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50%补助。上述补助资金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市本级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补助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市本级非公企业应在参加人才集合年金的次年3月底前向市人才管理服务局申报补助资金,提供《丽水市本级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补助资金申报表》、企业年金缴费凭证(复印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对当地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非公有制企业缴费补助对象范围与标准作出规定。
第十条 全市按照《企业年金办法》等规定设立统一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制定规范的《丽水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采取由企业直接加入的模式,自主决定缴费标准、方式以及特别约定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由具有国家认定企业年金的受托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资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共同管理运行。
第十二条 企业向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加入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申请,填写《丽水市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报备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人员名单、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纳的年金金额、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技能资格证书或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企业人员同意加入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确认书等资料。
第十三条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企业报备的年金计划方案后,按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批复。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同意企业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方案的备案批复,与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签订受托合同,并选择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投资组合,正式实施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工作。
企业变更受托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受托合同。企业重新确定受托人按上述经办流程办理,年金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转移衔接。
第十五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在运作过程中的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在年金基金中按规定扣除,账户管理费由企业按相关约定支付。
第十六条 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年金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新就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年金账户可转入新单位年金账户。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两期未缴纳年金费用的年金账户,将采取账户封存的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 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人员发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等情形的,其年金账户资金按国家规定领取。工伤一至四级职工退出工作岗位的,出国(境)定居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病医疗费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且家庭基本生活有困难的,职工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后可提前支取本人年金账户资金。
第十九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管理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受托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年金运作的余额和收益信息书面反馈给各参加企业和人员及当地人力社保部门。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加入人才集合年金计划,需经各级国资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才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企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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