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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8-27671 文号 丽政发〔2018〕44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08 13: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亩均论英雄”改革,切实发挥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遵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丽水来说尤为如此”的重要嘱托,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八八战略”为总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逐步扩大改革评价范围,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和投资方式,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构建绿水青山之上、蓝天白云之下的现代绿色经济体系,奋力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县级主体和三级联动相结合。发挥县(市、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化改革的主体作用,因地制宜制定区域内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有效推进资源要素差别化管理,落实重大项目和政策的落地。在市、县两级联动的基础上,加强与省级协同推进,形成三级联动机制,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增强改革工作的系统性、有效性。 

          ——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进一步推进制度创新,完善“亩均论英雄”改革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注重依法依规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推进。 

          ——坚持动力转换和降本减负相结合。推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从提高资源要素产出率向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转变,强化创新驱动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相结合。以“亩均效益”为核心,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三)主要目标。 

          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地5亩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已经实施“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到2020年,全市所有工业企业(除电力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领域外)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房地产开发)以及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园、特色小镇全面实施“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与“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创新升级机制全面完善;全市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速均高于全省平均增速,单位能耗增加值和单位排放增加值年均分别提高4%以上,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提高0.2个百分点,实现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出清;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加快形成质量高、效率优、创新强、体制活、协调性好的具有丽水特色的现代化绿色经济体系。 

          二、建立健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机制 

          (一)全面开展企业综合评价。以县(市、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主体,完善导向清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分类分档、结果公示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清查、统计、报送等工作,全面推进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污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六项指标为主,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档。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为主。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为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对新升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二)推进产业和区域综合评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省级统一部署,扎实完成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小微企业园、特色小镇等区域“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并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加快推进重点产业和重点乡镇(街道)等“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区域评价指标体系分别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职能部门根据产业和区域实际制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三)建设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落实省、市、县(市、区)、园区四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建设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规范要求将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导入平台,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更新和共享。加强数据获得的合规性,按照国家对数据开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按主题、部门、地区进行分类分级共享,分档建立企业体检档案。(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三、建立健全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一)制定完善差别化用能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对列入高耗能行业或超国家、地方能耗限额标准,同时又被评价为C、D类企业的,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元和0.3元执行,并适时调整。优先支持A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对D类企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各地在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权指标时,适度提高A类企业年度用能权指标,相应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能权指标。对超额用能的企业,按照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的收费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丽水电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二)制定完善差别化水价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优化水资源配置,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对非居民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可结合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结果,对C、D类企业实施一定幅度的用水加价政策。(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三)制定完善差别化土地使用税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等要求,切实做好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对评价结果为A、B类工业企业符合亩产税收标准的,且符合国家、省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按分类减免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四)制定完善差别化新增用地政策。实施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在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内,结合投资主体企业的综合评价结果,按照不同项目的类型和特点,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加快推广标准地制度,新增用地要将投资、亩产、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在安排新增用地时,对评价结果为A、B类企业按分类优先考虑,对评价结果为C、D类企业原则上不考虑发展用地。对连续2年(含)以上被列为D类且不能整改的企业,支持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优二”、“退二进三”、收购储备等方式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五)制定完善差别化排污政策。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量化管理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产业转型升级排污总量控制激励制度,实行差别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政策。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在符合区域环评和空气质量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在排污权指标分配、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六)制定完善差别化信贷政策。深化产融合作,建立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与金融机构信贷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制度,对A、B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等方面按分类予以重点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优质企业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A、B类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并对A类企业的担保费按50%收取,对B类企业担保费按80%收取。(责任单位: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四、建立健全促进产业创新升级机制 

          (一)推进企业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各地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坚持有保有压、扶优劣汰的原则,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与规范企业间要素交易行为相结合,进一步降低企业关闭、停产、退出、要素交易、并购重组等过程中的交易环节费用,加快推动土地、用能、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优质企业集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审管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二)设立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行业规范。加快推行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根据全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各地可结合“亩均效益”情况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提高标准、细化行业,制定执行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条件,将投资、亩产、能耗、环境等标准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三)实施创新引领“亩均效益”行动。强化创新作为引领发展和提升“亩均论英雄”的根本动力,实施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行动计划,发布重点指标领跑者名单,引导企业对标先进、补齐短板,加强技术、管理、制造方式、商业模式等创新,加快“亩均效益”提档升级。适时将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情况纳入市、县(市、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四)推动产业和区域协调发展。基于分产业(行业)、分区域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合理制定针对性强的产业支持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集中资源大力发展“亩均效益”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合理推进区域生产力布局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标国内外先进区域,加快“低产田”改造提升,全面推进传统制造业和各类开发园区改造升级,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攀升,坚决打破拖累转型升级的“坛坛罐罐”,合理转移和淘汰不适合绿色发展导向的产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五、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丽水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亩均办)设在市经信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根据“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工业企业、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园的综合评价工作;市发改委牵头负责规上服务业企业、特色小镇的综合评价工作;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根据属地原则,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参照省、市统一标准制定评价体系并完成评价。根据“亩均效益”评价指标内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情况;国土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环保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数据;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行业分类、增加值、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等数据;税务部门分别负责提供企业税收实际贡献数据;电力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安监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等级数据;经信部门负责汇总数据、计算、分类,评价结果提供有关部门。 

          (三)强化督促考核。加大对各地开展“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督促检查力度,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亩均效益”绩效综合评价工作按年度实施,有关主要指标实行半年度分析报告制度、年度评价考核制度和公告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亩均效益”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并积极推广“亩均论英雄”改革好故事,宣传推广各地好经验好成效,树立争先好榜样,切实营造奖优罚劣、进高退低、企业主动对标提升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4〕3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 

                    2.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标准 

                    3.全市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标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7日

         
                    


           



          附件1 

            

          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地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全部纳入综合评价(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外),有条件的县(市、区)将规模以下企业评价范围扩大到用地3亩(含)以上。各地可在此基础上进行拓展,到2020年实现工业企业全覆盖。纳爱斯、艾莱依等市直属两家企业纳入莲都区评价范围。 

          二、评价指标 

          综合评价指标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应包括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6项基本指标。各项指标权重为:亩均税收(30%)、亩均增加值(20%)、单位能耗增加值(15%)、单位排放增加值(15%)、全员劳动生产率(10%)、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原则上以亩均税收和单位用电税收指标为主,设立评价指标,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评价指标,指标数据采集应“真实可靠、简便易行”。 

          三、取数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全市规范评价各项基础数据取数标准(具体详见附件2、3)。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评价工作要求,及时将相关企业数据进行分析审核并报送当地亩均办,由亩均办负责汇总和综合评价。 

          四、评价分类 

          根据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按照得分高低,将企业统一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企业为优先发展类,B类企业为提升发展类,C类企业为调控帮扶类,D类企业为倒逼整治类。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A、B、C、D四类比例及特殊情形规定,A类企业占比20%左右,B类企业占比45%左右,C类企业占比不超过30%,D类企业占比不超过5%。 

          实行一票否决,对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投产不到两年的新办工业企业、“小升规”不满两年的工业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等暂不列为D类。 

          各地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综合评价工作。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前应经当地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在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公布。 

          附件2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标准 

            

          

        10 

        11 

        指标名称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业代码 

        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 

        工业增加值 

          

        综合能耗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R&D经费支出 

        主营业务收入 

        年平均职工人数 

        责任部门 

        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局 

        国土资源局 

        税务局 

        统计局 

        统计局 

        环保局 

        统 

        计 

        局 

        统计局 

        统计局 

          1.企业名称。原则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若统计数据是按集团报送的则按集团进行评价。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名单。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 

          3.行业代码。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 

          4.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土地证面积及土地分期情况,统计企业承租、出租用地面积并进行汇总。 

          5.税收实际贡献。指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税费实际贡献数(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分税费按入库时间进行取数。 

          6.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提供。 

          7.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化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综合能耗按等价计算,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提供。 

          8.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四项排放量之和。由环保部门负责提供。 

          9.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提供。 

          10.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提供。 

          11.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提供。 


         

          附件3 

            

          全市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 

          基础数据取数标准 

            

          

        指标 

        名称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业 

        代码 

        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 

        年实际用电量 

        责任 

        部门 

        市场 

        监管局 

        市场 

        监管局 

        市场 

        监管局 

        国土 

        资源局 

        税务局 

        电力局 

          1.企业名称。原则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名单。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 

          3.行业代码。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 

          4.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土地证面积及土地分期情况,统计企业承租、出租用地面积并进行汇总。 

          5.税收实际贡献。指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税费实际贡献数(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分税费按入库时间进行取数。 

          6.年实际用电量。指工业企业全年实际用电量。由电力部门提供。 


        附件

        丽政发〔2018〕44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