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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8-14905 文号 丽政办发〔2018〕81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8-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08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丽水来说尤为如此”重要嘱托,围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浙江(丽水)绿色发展综合改革创新区建设,打造“美丽浙江”大花园最美核心区,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牢固树立大粮食安全观,按照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产业链建设的要求,以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大力推动粮食产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构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我市粮食产业经济布局更加合理,粮食产品结构更加优化,粮食产业经济活力明显增强,粮食安全得到更加有效保障。全市粮食工业总产值力争达到20亿元,实现利税力争达到2亿元,全社会粮食仓储能力力争达到40万吨,粮油加工能力力争达到25万吨。

        二、培育壮大粮食产业主体

        大力实施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工程,争取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纳入“三名”工程和“浙江制造”品牌企业。注重发展成品粮食与饲料加工业、酿造业、主食产业与传统食品工业、特色油料产业等四大主要行业;加快发展粮油种植、粮食仓储、粮食物流三大基础行业;积极发展粮食机械制造业、粮食精深加工业、粮食文化旅游业三大新兴行业,加快形成具有丽水特色的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格局。鼓励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成立粮食产业联盟,实现优势互补。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和上市,通过产权置换、股权转让、品牌整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粮食产业资源优化配置。在推荐和认定各类农业龙头企业中,同等条件下对粮食产业化企业予以倾斜。在确保区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创新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参与地方储备粮代储、轮换等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加快粮食产业转型升级

        (一)大力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立足生态优势,把增加绿色优质粮油农产品供给放在突出位置,从源头上保证粮油优质品率的提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发展绿色农业,建立优质优价的粮食生产和交易机制。支持粮食主体申请无公害、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等通行认证,大力发展旱粮、木本油料等特色产品。发展全谷物等新型营养健康食品,增加有机米、发芽糙米、留胚米、全麦粉等供应。积极培育“中国好粮油”产品。加快推进“放心粮油”供应网络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二)深入推进主食产业化发展。引导消费合理升级,支持米面、玉米、杂粮及薯类等主食制品的工业化生产、社会化供应,发展方便食品、速冻食品,为城乡居民提供便捷、安全、营养、可口的主食产品。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新模式。保护并挖掘丽水传统主食产品,增加花色品种,支持传统酿造业和传统食品制造业传承创新发展。加强主食产品与其他食品的融合创新,鼓励和支持开发个性化功能性主食产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

        (三)积极推进粮食精深加工与转化。鼓励发展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粮食精深加工项目,增加专用米、专用粉、专用油、功能性食品等方面的有效供给。支持粮食加工业向化工、医药、保健等精深加工领域延伸,重点发展具有丽水特色的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型材料等环境适宜型新兴产业,构建粮食精深加工转化产业体系和产业链。支持粮食加工转化企业对米糠、稻壳、碎米、饼粕等副产品的深度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方式

        (一)促进全产业链发展。推进与粮食主产区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构建跨区域、跨行业协作机制。支持粮食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和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拓展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发展“产购储加销”一体化模式,构建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以粮食产业园区和区域特色粮食产业为基础,形成以莲都区为核心、缙云县和青田县为支撑、其他县(市)为辐射的“一核两区多点”的丽水粮食产业经济空间发展格局。发挥莲都区在全市粮食产业发展中的要素优势,吸引粮食产业经济企业集聚发展,使其具备比较强的服务能力、集聚能力和引领能力,成为服务全市、带动周边的粮食产业经济核心区;以各县(市)地方特色粮食产业为依托,促成集群化、规模化发展,打造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市内粮食企业到主产区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鼓励主产区企业在我市建立加工和营销网络,加强产销合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三)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加强粮食品牌建设,增强企业品牌意识,鼓励企业创立自有品牌,联合打造丽水区域品牌。利用丽水“山好水好”的地域资源特色,发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粮油产品。充分发挥“丽水山耕”品牌优势,打造高山大米、高山红薯、高山茶油等特色粮油品牌。实施“丽水好粮油”行动计划,开展品牌培育、宣传和推广,提高丽水品牌粮食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

        (四)积极发展新业态。大力推进“互联网+粮店”等新型粮食产品零售业态,重点支持粮食交易中心、粮食电子商务产业园等发展,推进粮油批发市场电子商务一体化平台建设。加大粮食文化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力度,支持莲都等爱粮节粮科普基地建设,鼓励发展体验粮食、创意粮食、粮食产业观光、体验式消费等新业态,促进一、二、三产深度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旅委、市教育局)

        五、夯实粮食产业发展基础

        (一)实施粮食仓储物流现代化工程。以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提升功能为重点,加快推进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全面推广应用“四合一”储粮升级技术和富氮低氧气调储粮、准低温储粮等绿色储粮技术,提高粮食仓储设施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成品粮准低温储备库。优化网上粮油交易资源,支持重点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提升改造、拓展功能。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29号)精神,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体制应保持不变,确保粮食市场调控责权一致和人事权、事权、财权的统一。鼓励有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利用现有仓储物流设施为粮食加工、经营龙头企业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衔接协作机制,加强粮食种植、收购、储存、销售、加工转化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开展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安全风险监测,逐步形成从产地到餐桌全程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切实加强进口粮食风险管控。及时查处各类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等。加大粮食检测装备投入,全面提升粮食检测水平,强化技术人员专业素质,保证监测检验能力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相适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检验检测院)

        (三)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深入实施“科技兴粮工程”和“人才兴粮工程”。支持和引导粮食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营养健康、质量安全、节粮减损、加工转化、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在粮食产业中的应用,推广“仓顶阳光”工程等新能源项目。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与生产工艺。鼓励粮食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科技创新和人才交流合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粮食行业职工的技能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质监局)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落实财税扶持政策。每年统筹安排利用粮食及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开展信息化及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品牌培育、质量检测、产销合作、粮源基地和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建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7号)精神,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对其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储备或应急成品粮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其承担粮食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资金账簿和承担粮食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按规定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

        (二)加强金融支持服务。市农发行、市农信办等金融机构要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和产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市农业发展基金将粮食产业化项目作为投资重点之一,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粮食产业的投入。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企业厂房、粮油库存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农发行、市农信办)

        (三)强化用地用电保障。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粮食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依法依规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用地,增强企业融资功能。全面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委)

        (四)优化行业监管服务。深化粮食行业“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粮食产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对于确需进入限行区域的粮食运输车辆,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发放通行证,并给予通行方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发改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推进粮食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推动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会同统计等部门加强粮食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和协作机制,并发挥好粮食等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合力推进我市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本意见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政办发〔2018〕81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