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8-14913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8〕90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8-08-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直代建模式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直代建模式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暂行)
为推动市直国资营运公司市场化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健康发展 推进实施 代建模式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丽水市本级国资营运公司市场化改革方案》(丽委办发〔2016〕7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建项目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政府性基本建设 项目投资计划中列为市直国资营运公司代建的项目。
二、代建合同内容
项目责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代建内容、项目总投资、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及支付方式、代建管理费,资产及档案移交、违约责任等条款。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营运公司在转型期内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政府基本建设
三、代建管理费确定
代建管理费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为扶持市直国资营运公司步入正常经营轨道,支持企业创收,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按规定计算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照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四、建设项目资金拨付
由代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建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确认后结合工程进度将资金 直接拨付到代建单位。项目责任单位根据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建设及其资金进行监管。
五、代建管理费拨付
代建管理费由项目责任单位凭代建单位开具的发票和进度拨付。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综合考虑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因素,按比例支付。项目责任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开工阶段凭《开工许可证》支付40%,完工验收阶段凭《竣工验收备案表》支付50%,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支付10%。市直国资营运公司因故无法完成项目代建任务的,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会同发改等相关部门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并酌情扣减代建管理费。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议删除基本建设资金业主申请,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内、拨付。代建管理费拨付建议根据504号文件,增加奖励措施,奖罚单独作为一点。
附件: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附件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 费率(%) | 算 例 | |
工程总概算 | 项目建设管理费 | ||
1000以下 | 2 | 1000 | 1000×2%=20 |
1001-5000 | 1.5 | 5000 | 20+(5000-1000)×1.5%=80 |
5001-10000 | 1.2 | 10000 | 80+(10000-5000)×1.2%=140 |
10001-50000 | 1 | 50000 | 140+(50000-10000)×1%=540 |
50001-100000 | 0.8 | 100000 | 540+(100000-50000)×0.8%=940 |
100000以上 | 0.4 | 200000 | 940+(200000-100000)×0.4%=1340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