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市府办文件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8-14908 文号 丽政办发〔2018〕84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8-08-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0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市旅委、市老龄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

        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土局  市城乡规划局

        市旅委  市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4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下简称医养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实现医疗和养老资源的有效融合,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统称医养结合机构),不断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8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鼓励各县(市、区)均规划建设一所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与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各县(市、区)至少有3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加强老年医疗护理和康复人才培养工作。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的符合丽水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全市所有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的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实现每百名老人有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张,其中80%为以长期照护为主辅之以医疗护理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20%为以医疗护理为主兼顾长期照护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护理床位。老年医疗护理和康复人才培养机制健全,人才队伍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以签约、托管、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等形式确定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营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形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不具备设置医疗机构条件或医疗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机构,可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由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100张及以上床位的护理型、助养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护理站(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养老机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医学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鼓励执业医师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三)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能力。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数量。到2020年,老年病科比例达70%以上。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二级及以下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或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在符合规划用地许可的条件下,经相关部门审批,具有一定规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拓展医养护一体的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可利用闲置病房开设老年康复和护理病区,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等特色科室和床位。各级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在挂号、取药、收费、住院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开通绿色通道,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积极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敬老文明号”。

        (四)推进居家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以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机构的联系合作,推动健康管理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为老年人提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以辖区65岁以上老年居民和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人为重点人群,做优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健康管理服务。

        (五)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发挥我市长寿之乡优势,积极发展养生医学,特别是要将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加强中医医院老年病诊疗能力建设,支持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护理、养生、康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积极推动中药材种植基地、生产企业、中医药文化旅游基地、特色中医药诊疗技术等中医药资源融入养老服务业,探索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基地。

        (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建设一批集养老、医疗、康复、休闲为一体的康养服务园或康养小镇,各地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对于拟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日常照料、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七)推动“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大力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信息技术在健康养老服务中的应用。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移动医疗服务。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的家庭医生实时在线系统,定期更新老年人健康管理档案信息,随时监控居家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高血压、糖尿病、心脏功能监测,对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实施紧急救援和转诊服务。整合资源,实现老年人生活信息和医疗信息共享利用,为老年人提供远程健康管理、健康指导等服务,做到急病早发现、早救治。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视频诊疗服务,探索可持续运营的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

        (八)推进旅游养生和医疗保健服务相结合。推动生态避暑、休闲度假、养生旅游等旅游产品的产业链延伸,开展与二级以上医院建立紧密合作机制,为旅居老年人提供急诊急救、特色康复保健、中医养生体验、中医药健康服务等健康旅游养生服务。利用我市“秀山丽水、诗画田园、养生福地、长寿之乡”独特优势,结合区位医疗资源,推出中医针灸、按摩、理疗相结合的特色旅游产品和康养服务项目,打造特色医疗、慢性病防治、疗养康复、美容保健、中医药养生、中医药疗养康复等健康旅游居住品牌产品。加强旅游市场宣传推广,将我市健康旅游特色产品纳入旅游宣传推广计划。创新服务模式,推进医疗保健、中医药健康服务等多种方法综合干预,提高休闲旅游居住对老年人的吸引力。鼓励旅行社积极开发特色医疗康复保健、中医药健康旅游主题线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规划衔接,实现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融合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其医疗用地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土地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相关规定,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同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监管。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二)加强医养结合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和培训,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指导,在专业培训、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及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加大对各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养老机构内管理人员、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医养结合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可计入总工作量中,所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支持和鼓励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护理服务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鼓励院校与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协作,完善培训机制,逐步建立岗前教育、岗中培养、继续教育的培养体系。

        (三)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结合丽水全民医保制度实施实际,探索建立针对失能人员开展生活护理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护理服务项目及评估体系,以此为标准,匹配老年人护理专业服务体系建设。将具备条件长期从事护理服务的相关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为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四)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完善医养结合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比照当地社会力量办医政策给予相应补贴;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领域政策扶持;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医疗和养老机构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领导、市民政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丽水市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以推进。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各地要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同时,乡镇(街道)要统筹发挥社区

        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家庭病床建床、巡诊、出诊等收费标准和相应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生提供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卫生计生部门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引导社会力量开办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诊疗康复服务能力。民政部门要把医养结合纳入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中,做好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服务标准。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加快医养结合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通过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订单式培养培训和与教学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协作等模式,落实“入职奖补”措施,有计划地对医养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财政部门要规范优化对医养结合的扶持政策,探索政府购买医疗、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健康养老服务。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医保支持政策,将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城乡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布局。国土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需求。老龄工作部门要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的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旅委要将健康旅游特色产品纳入旅游宣传推广计划。经信委要鼓励探索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三)强化考核督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丽水市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丽水市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卢彩柳(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郁郁(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一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叶水源(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胡少军(市发改委副主任)

        楼培忠(市经信委副主任)

        吴  燕(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肇平(市财政局副局长)

        蒋仲胜(市民政局副局长)

        周建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陈国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潘惠健(市国土局副局长)

        丁勇方(市规划局副局长)

        周益敏(市旅委副主任)

        朱雪飞(市老龄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陈国微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任办公室成员。

        附件

        丽政办发〔2018〕84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