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8-27670 | 文号 | 丽政发〔2018〕32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6-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丽南行政村等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见附件1)。
(二)秋塘行政村等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见附件2)。
(三)莲都区范围内其他村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见附件3)。
(四)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具体事项。
1.大港头镇、碧湖镇、老竹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参照附件2范围标准执行。
2.实行产权调换、公寓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至选定安置房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房,自逾期之月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双倍支付。
3.实行迁建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至放样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安置小区内安置的,若放样6个月后,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尚未配套到位的,可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配套到位。实行迁建安置的,征收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地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双倍支付。
因被征收人无理阻扰而延误配套工程建设时间、不参加安置地基选定、干扰安置地基选定、逾期不动工建设的,征收人不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
共有产权房屋面积不到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继承、析产(或分摊)后户均建筑面积达不到45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费标准
类别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补助次数 |
住宅 | 平方米 | 15 | 2次 |
办公 | 平方米 | 15 | 2次 |
商业 | 平方米 | 15 | 2次 |
工业 | 平方米 | 50 | 1次 |
搬迁费每户每次不低于2000元,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分摊)按一户计付。工业企业对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一)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5%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上述商业用房是指临街底层店面房屋,征收时仍在营业的;房产证、土地证注明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按房产证面积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其商业用房面积。
四、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
1990年4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根据改变用途的不同时间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30%(199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或20%(2001年8月1日—征收公告发布的前两年)给予补贴,但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加上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征收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数额。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发布施行后,往年已征收未安置的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以及遗留项目未签约的住宅、厂房、办公用途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搬迁费按本通知执行;遗留项目未签约的工业、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按原有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1.丽南行政村等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2.秋塘行政村等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3.莲都区范围内其他村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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