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8-14865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8〕34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8-04-12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1—2018—0007 |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期房回购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多渠道解决安置难的问题,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当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寓安置期房回购是指丽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2018年1月1日以后发布征收公告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安置对象)选择公寓安置的,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由征收部门对公寓安置期房实行回购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三条 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可以实行全额或部分回购。实行部分回购的,申请回购面积不得少于40㎡且剩余的公寓安置面积不少于60㎡。
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安置期房回购的,应当在签订公寓安置协议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协议,逾期视为放弃选择公寓安置期房回购的权利。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后,被征收人(安置对象)仍可申请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限价定向销售商品住宅。
第四条 根据《丽水市中心城市北城农民安置控制规划》及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公寓安置小区,以每年第一季度末为估价时点评估公寓安置小区的市场价格,经征收部门综合确定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年度价格,每年公布。
被征收人(安置对象)实行公寓安置期房回购的,给予公寓安置期房回购款15%的奖励。
第五条 实行公寓安置期房回购的,回购面积根据公寓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确定。部分回购的,公寓安置部分的面积按相应比例扣留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
公寓安置期房回购结算时,应扣回原公寓安置协议约定的廉购价或优惠价标准应缴房款。
第六条 对实行公寓安置期房回购的被征收人(安置对象),征收部门根据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当年的标准结合相应比例的被征收面积,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安置,且已根据人口结构确定安置面积并签订公寓安置协议的,在安置房分配前因人口增长需增加的安置面积,可按人口增长当年公布的公寓安置期房回购年度价格进行回购,同时给予公寓安置期房回购款15%的奖励。
第八条 中心城区是指《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所列附件1、附件2范围。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