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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8-14867 文号 丽政办发〔2018〕 30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8-04-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0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证《条例》有效实施,现就《条例》组织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条例》是一部规范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如何划定、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制止个人违法行为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机制,有利于全面提高群众饮水安全保障,对巩固创国卫、创全国文明城市成果,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丽水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抓好《条例》的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准确理解《条例》相关内容和要求,强化规划引领,严守保护底线。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开展相关普法宣传和执法培训活动,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依法保护饮用水源的意识。 

        三、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建立健全饮用水源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和保护力度,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2019年3月1日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并在生态补偿办法发布后三十日内报市、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条例》的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健全保障机制,积极探索除财政转移支付以外的其他补偿方式,更好地发挥生态补偿对促进水源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四、建立相关配套制度责任清单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依照责任清单(见附件)做好如下工作:一是于2019年3月1日前就《条例》专门事项制定配套制度,并在相关配套制度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落实责任主体,抓好配套制度的贯彻执行、跟踪监督等工作,防止越位,缺位、错位,确保各项配套制度落地见效;三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责任清单。 

        附件: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工作责任清单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附件 

        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工作责任清单 

        序号 

        条 款 和 内 容 

        责 任 单 位 

        完成时限 

        条例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动协调机制 

        市本级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供排水公司、市水资源公司等依照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建立;各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 

        2019年3月1日前 

        条例第十四条: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市本级由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参与建立;各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 

        2019年3月1日前 

        条例第二十一条:备用饮用水水源管理机制。 

        市本级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设局等共同参与建立;各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并建立管理机制实施管理。 

        2019年3月1日前 

        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区和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搬迁计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前 

        条例第二十五条:原水输送管道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3月1日前 

        条例第二十六条: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监测信息分析和信息公开制度 

        市本级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供排水公司、市水资源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各地由各县(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前 

        条例第二十七条: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机制 

        市本级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应急办、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市供排水公司、市水资源公司建立。各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重点水污染排放单位、供水企业建立。 

        2019年3月1日前 

        条例第二十八条:饮用水水源巡查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供排水公司、市水资源公司等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建立。 

        2019年3月1日前 

        条例第二十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诚信评价制度 

        市本级由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建立;各地由各县(市、区)环保局、水利局、建设局建立。   

        2019年3月1日前 


        附件

        丽政办发〔2018〕 30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