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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8-14860 文号 丽政办发〔2018〕 22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8-03-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药化肥严格管控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3-20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进一步强化农药化肥管控,推行农药化肥减量,加快构建领先国内、比肩国际的“丽水山耕”农业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标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助推丽水绿色发展综合改革创新区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农药化肥严格管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两山”理论为指引,以“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科技强农”为目标,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走空间优化、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稳定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市创建,为全面建成浙江(丽水)农业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

        健全农药化肥管控制度,开展农药化肥减量行动,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发展,完善农药包装物回收机制,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行有机肥替代化肥,普及“农作物放心工程”。到2020年,全市农资经营追溯系统覆盖率100%,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网格化体系覆盖率100%,农药、化肥使用量比2017年减少10%,推广商品有机肥10万吨,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到95%、处置率达到100%,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

        三、管控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农药准入制度。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将所有进入我市的农药化肥录入农资经营追溯系统等电子经营档案;严禁国家明令禁止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全面推行禁限用农药自律退市制度;严格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淘汰一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农药经营企业。

        (二)实行最严格的购买登记。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三)实行最严格的使用管理。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以及使用日期;鼓励和引导所有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农药废弃包装物,防止对农产品产地环境造成污染。

        (四)实行最严格的质量管控。建立县、乡、村联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资经营“智慧监管”体系,每个乡镇(街道)落实1名安全监管员,每个行政村落实1名安全协管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高效监督巡查机制,强化日常监测,实行分片包干常态化巡查;科学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定期开展专项行动,及时发布警示信息,查处曝光违规主体,责令召回不合格产品。

        (五)实行最严厉的惩戒措施。对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农药和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造成农产品农残超标的案件,依法严格处置;对造成重大农业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化肥案件,坚决一查到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重点

        (一)开展农药风险评估,提出禁限用农药建议目录。根据农产品抽检结果,不定期开展农药风险评估,对生产上使用的中高毒和检出频率高的农药,以及对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农药,提出禁限用农药建议目录。分类别、分阶段对授权使用“丽水山耕”集体商标的农业生产主体、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先行实施禁限用,逐步引导经营者自律退市、使用者自觉停用。

        (二)实施病虫绿色防控,减少化学农药使用。以病虫测报为先导,推行“健身预防、优选绿防、科学化防”原则,推进省八种(类)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在全市的推广普及,减少防治次数,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加大“院地合作”项目成果、“一品一策”成果和低风险、环境友好型农药在全市的推广应用,减少水溶性农药在茶叶上的使用;以农业“两区”和绿色无公害生态精品及“丽水山耕”基地为平台,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集成示范与推广。

        (三)加大有机肥替代,提高化肥利用率。推广使用高质量商品有机肥,防止重金属及其它有毒物质对土壤的污染;加大绿肥种植面积,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减少化肥使用量;完善主要农作物的施肥指标体系,建立测土配方施肥专家系统,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及配方肥的推广应用;加快新型肥料的应用,加快发展水肥一体化、施肥机械等新型施肥方法,有效提高化肥利用率。

        (四)建立“绿色惠农一卡通”平台,引导绿色生产。建立以社保卡为载体的市级“绿色惠农一卡通”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参照社保卡管理模式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惠农资金专款专用,用于定点购买农资或社会化服务;推动全市所有农资经营企业纳入平台统一管理,确保从厂商(批发商)报备、农资经营企业批发和销售直到农户持卡购买使用等信息实现全流程追溯;通过绿色补贴导向,以及在线监管实时交易,避免和杜绝不恰当农资购买,引导农民走绿色化、清洁化、生态化的生产方式。

        (五)推进“智慧监管”,实现信息共享。按照“智慧、高效、实时、联防、联控”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特色,开发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APP软件,实现农业生产主体信息库、县乡村三级巡查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应急处置以及追溯管理等数据的互联互通,形成信息可共享、源头可追溯、数据可定位、风险可防范的现代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网格体系。推进“智慧监管”网格与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指导服务相结合,实现“产、管、带”并举。

        (六)对标欧盟标准,完善“丽水山耕”标准体系。在“丽水山耕”A标(通用标准)+B标(产品标准)标准体系基础上,对标欧盟标准,推动修改“丽水山耕”食用种植产品、食用淡水产品、畜牧产品、加工食品四大标准。根据丽水产业特点,对纳入编制储运操作手册的36个产品,在同类产品采用最高标准,并以绿色食品标准以上制定具体的产品标准,每年12个,分三年制定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药化肥管控工作,把农药化肥管控作为当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碰到的困题和问题;根据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加强农药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农质发〔2018〕3号)要求,统筹设置市、县两级农药管理机构和农药服务机构,配备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资经营监管分级管理体系,配好乡级安全监管员和村级安全协管员。

        (二)加大政策保障。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以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尽快出台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扶持政策,制定绿色防控补贴标准,推进病虫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加大商品有机肥的扶持力度,加大有机肥替代化肥力度;继续推进“院地合作”,联合开展丽水特色作物“一品一策”项目研究,解决小宗作物“没药用”难题。

        (三)完善约束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和个人,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布后,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依法披露相对人违法失信信息,并与金融征信、推优评先和农业产业扶持政策联动,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推动群众参与监督。推动引导各行政村将农药化肥规范使用纳入村规民约,实行相互监督与制约,推进社会共治。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农业生产主体的技术培训,提高对农药化肥识假辨假能力和安全使用意识;通过对农业生产主体的直接指导,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通过农民信箱、“农技110”微信公众号、农村文化大讲堂等各种形式的宣传,深入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树立环保意识,为全面推进农药化肥管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政办发〔2018〕 22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