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8-14856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8〕 12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8-03-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若干意见
市卫生计生委 市编办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为全面落实健康丽水建设,加快推进分级诊疗、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等改革举措有效实施,进一步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提高服务质量和能力水平,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6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坚持做强基层区域中心、服务全人群的发展原则,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机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改革,全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建立起与绿色发展综合改革创新区要求相统一、与城乡居民健康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1.优化编制管理。在总量内科学配置基层医疗卫生编制资源,实行动态调整。建立人员新进入编与退休出编动态衔接机制,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可按照预退休人员数(含本年度)的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生的预留编制。定向培养生入编时间从其分配到基层单位工作开始计算。核定基层编外用工数应以现有编制空编数相衔接为基础,与基层实际工作量相适应的原则予以确定。加快推进县域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建设,实施卫生人才“县管乡用、乡招村用”改革,逐步实现县域内机构设置、人员招聘使用、医疗卫生资源调配“三统一”,财务核算、医保支付、信息共享“三统筹”,分级诊疗、签约服务、公共卫生“三强化”。
2.完善激励制度。坚持“规范统筹”和“搞活激励”并举,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绩效分配和激励奖励机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的考核奖、按规定享受的津补贴等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由财政予以适当保障。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在基准线基础上上浮比例进一步扩大,所需经费从单位结余资金中提取的奖励基金列支,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卫生计生部门可在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余资金总量扣除人员奖励部分后的余额,按2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补助服务人口稀少等客观原因造成无资金结余但工作业绩突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该补助资金可用于受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奖励。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可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层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进行集中统筹,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把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和人事任命的主要依据,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管理层的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经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报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准后,对于享受绩效工资上浮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上浮部分绩效工资可全额参与搞活分配。
3.改革补偿机制。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补偿新机制。实施新一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偏远地区巡回医疗等服务,基本建设(含修缮)、巡回医疗车等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对偏远地区因服务人口稀少等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合理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足部分纳入财政专项补助。推动市县两级医院资源向乡镇下沉,市级、县级财政每年安排必要资金,专项用于医院开展“双下沉、两提升”工作”。统筹现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助政策规定资金,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在落实运行经费基础上,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原则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偿,待条件成熟后,依据标化工作当量确定的财政付费标准和服务数量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乡村两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原有渠道安排资金,整合村(社区)卫生和计生服务队伍,对村(社区)计生服务员参与提供卫生服务,参照政府购买服务办法给予合理补偿。
4.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人留人用人环境。加大卫技人才培养力度,将妇幼、公卫、中医、医技、儿科、护理等专业纳入定向培养范围,逐步提高本科医学生定向培养比例,对本科医学定向培养生按照省财政补助标准给予学费全额补助,支持丽水学院开展临床医学、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完善定向培养生违约追偿机制,探索将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等办法,切实提高定向培养生履约率。妥善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全科医生进修培训、职工病假产假等造成的人员临时性短缺问题,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县域内卫技人才共享、单位内人员替岗、临时聘用退休人员等方式保障日常运转,对上述替岗、临聘等人员按工作量给予合理劳动报酬。建立编外卫技人员薪酬动态调整机制,其待遇应逐步实现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按驻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并向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倾斜,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水平。坚持公开招聘原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具备执业资格、连续在岗5年以上的优秀编外人员,且招录的为短缺岗位的,可通过直接考核等形式招录到乡镇卫生院,招录人员从录用时点起在基层连续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基层引进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可申请设立特设岗,不占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商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总量中调剂一定的比例进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统筹使用的中高级岗位用于交流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优秀卫技人员。对交流引入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并聘用到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卫技人才,须在基层卫生机构服务满3年。经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
5.促进医防整合。推动基本诊疗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机整合,利用信息化平台,为不同人群提供综合性、防治结合、全程有效的健康管理服务。完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调整社区卫生服务价格,建立家庭病床,落实慢病连续处方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门诊数量不少于5间、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大于300种,住院服务应以康复、护理床位为主,有条件的可提供临终关怀、老年养护等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住院病房实际开放床位数不少于20张,开设特色科室不少于3个,具备开展一、二级手术的条件和能力。其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落实好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做好康复医疗、医养结合等服务。建制乡镇卫生院100%建有职工生活用房,力争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提供6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8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提供4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从户籍地管理向常住地管理改革。市、县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组建一支不少于30人专家指导团队。县级及以上医院从事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疾病诊疗的临床医生及公共卫生管理的人员,每年参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不少于2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深化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基层医疗机构签约服务与按人头付费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实现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共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系统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健康一卡通(社保卡)、预约诊疗、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业务协同功能,加快县域医技共享中心推广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市级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工作指导。
(二)强化督查考核。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相关指标纳入健康丽水建设考核内容,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调研、督导评估,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卫生计生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基层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倡导尊医重卫,凝聚改革共识,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