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8-27680 | 文号 | 丽政发〔2018〕65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1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102字“丽水之赞”为引领和动力,紧紧围绕奋力加快高质量实现“两大历史使命”,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大花园最美核心区决策部署,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二)总体目标。全面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2035年,我市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三)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全面推广“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除法律法规对群众和企业办事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外,2018 年底前所有民生事项和企业事项实现“一次办结”,其中 80%以上开通网上办理,50%以上的民生事项实现“一证通办”。全面推行村(社区)代办制,实现市县乡村四级“最多跑一次”改革全覆盖,打造“政务环境最好、权限下放最到位、办理流程最优、提交材料最少、服务速度最快、办事成本最低”的丽水样板。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建立健全“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应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版,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代办服务制度,2018年底前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全流程最多跑一次、最多100 天,力争实现竣工验收前最多跑一次。深化“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快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证照分离”,统筹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涉企证照由工商部门通办。加快推进浙江网上中介超市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完善交换平台和共享平台,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互通共享。建立健全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的监管体系。全面推广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化等领域先行建立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配合省级部门做好五类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编制公布,逐步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完善“互联网+信访”服务体系,全面建成覆盖全市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统一平台,有效对接“基层治理四平台”,加快形成运行有效、科学规范、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四)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率先规范增量,有序清理存量。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要有序清理存量政策,逐步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五)推进政府各项事权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推进机构法定、职能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构建权责一致,决策、监督、执行相协调的政府组织体系。强化机构编制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学法培训宣传,不断提升法治治理能力
(六)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推进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市、县(市、区)政府每年举办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行政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组织领导干部年度法律知识测试,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制定实施公务员法治培训计划,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建立并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2018年底前,县、乡政府和县级部门要建立集体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或组织参加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组织开展“编案例、学案例、用案例”活动,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
(七)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采取各执法部门培训为主、政府集中培训为辅,邀请专家学者授课为主、组织外出学习为辅等方式,市级各执法部门做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系统执法人员培训,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能力不足的问题。强化县、乡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上岗培训和年度法治轮训、集训。各级财政要依法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经费。
(八)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人才库,发展公益普法组织,全面推动法治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重点加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治教育,形成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好国家宪法日教育活动有关工作,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宣传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公民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活动,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四、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九)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坚持在市委领导下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对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事项,及时报市委讨论决定。健全政府与人大的立法沟通衔接机制。完善政府与政协的立法协商机制,探索邀请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的方式、程序。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的要求,发挥政府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建立既与法律、法规相协调,又具有地方特色且能够满足我市需要的政府规章体系。拓展政府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渠道,科学编制政府立法计划,没有调研或调研不成熟的、立法时机不成熟的不列入立法计划,未经充分调研的不启动起草工作。完善多元化立法草案起草机制,专业性较强的立法草案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起草。改进立法调研,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完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建立立法后评估结果运用的长效机制。
(十)突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丽水来说尤为如此”的重要嘱托,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从丽水实际出发,切实做到政府立法和生态文明建设相衔接,严守政府立法权限和范围,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十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丽水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和向社会公开发布等制度。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未纳入“三统一”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健全公民异议审查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研究落实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上级政府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问题的审查意见。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全面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十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由部门集体讨论,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事关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依法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将重大决策写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等报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定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制度。2018年底前,市、县、乡三级政府普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核,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会议审议、重大行政机关合同不得签订、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制发。2019年底前,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机关合同有效监管。
(十三)推动政府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制定政府法律顾问责任清单,建立以能力和实绩为导向的政府法律顾问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通过前移法律服务节点,拓宽法律服务范围,不断提高法律顾问事前服务占比,助力政府部门依法预判,减少法律隐患,防止决策失当,预防诉讼风险,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县域范围内政府法律顾问资源统筹,充分发挥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向村(社区)延伸,2019年底前,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
(十四)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参与民事活动,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和重大合同报备制度,凡签订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应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否则不得对外签订。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五)推进综合执法。全面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强化执法重心下移,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深化综合行政执法。
(十六)推广“互联网+行政执法”模式。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全面推进重大执法活动配备执法记录仪。充分利用政务网站等载体,加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力度,提升行政执法在线服务水平。
(十七)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加强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明确争议事项的执法主体。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正式工作人员。强化执法证件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规范培训考试程序、严格证件年审、换证,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加强文明执法。
(十八)强化重点领域执法。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及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群众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被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较多的执法领域和问题,集中力量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
(十九)大力推进“三项制度”落实。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影像记录设施、设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市、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承办的行政执法机构先进行内部法制审核,再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开展“三项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增强“三项制度”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制定执法责任清单,固化执法项目的职权、流程、机构、岗位和责任。加强政府规章执行情况检查,改进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执法案件质量跟踪评判机制。认真贯彻《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建立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结果运用。积极发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作用,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其他形式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组织安排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广泛参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运用,充分发挥其在监督纠错中的重要作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通过考评、问责等手段强化对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责任追究。
(二十一)推进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2018年底前,全面梳理乡镇(街道)法定执法事项和受委托执法事项,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岗位。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进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工作,新进人员原则上1年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2019年底前,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率达到85%以上。强化“基层治理四平台”能力建设,健全法制审核等配套制度。健全完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等配套制度。
七、切实加强行政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二十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及政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依法履行报告、通报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积极回应各类诉求和反映。
(二十三)强化行政内部监督。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推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和制衡,落实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界定岗位,定期轮岗,细化流程,明确责任,强化考核。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制度,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公述民评与评议考核相结合,强化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建立监督情况通报以及处理结果反馈机制。支持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和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二十四)强化审计监督。切实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构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相互协作的监督体系,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的全覆盖。强化审计公开、审计执行和审计问责,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十五)大力支持公益诉讼。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公益信息的共享机制。行政机关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在诉前阶段无正当理由不整改、不纠正的,支持检察机关对责任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后,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二十六 )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倒查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问责制度。对政府及部门因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案件败诉或本地区、本系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形成矛盾纠纷调处合力
(二十七)继续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继续推进县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全面推进行政复议“一个口子”对外,确保“最多跑一次”改革在行政复议领域有效落实,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二十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保障。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力量,确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快行政复议智能化系统建设。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异地出庭应诉纳入公务用车保障范围。
(二十九)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制。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落实《丽水市本级行政复议“五个零”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复议+”工作模式,着力推动行政复议功能向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的“前端”和行政复议结果运用的“后端”延伸,加大复议前的行政协调力度,加强结案后复议建议的督促落实,提升行政复议综合效能。定期分析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健全复议、司法、执法、监察良性互动机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应急和研判机制,探索和推行案前评估、集体讨论、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等方法,加强疑难案件研究会商,确保准确适用法律。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协助政府复议事务方面的智力支撑作用。到 2019年底,努力实现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比例大幅提升。
(三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在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等程序中,健全有关工作衔接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滥用行政诉讼权利的行为。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加分管的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应积极提出应诉意见。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政府工作部门办理司法建议情况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积极发挥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应诉案件要注意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强化行政应诉工作分析研判,建立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分析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普遍建立败诉案件总结分析、情况通报和整改落实制度。
(三十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健全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进行业性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发挥其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物业纠纷、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学生伤害、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的衔接与互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三十二)严格履行行政裁决职责。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对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等领域的行政裁决职责,强化在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林权、承包经营权等纠纷中的裁决功能。
(三十三)发挥仲裁制度作用。完善仲裁规则,加强仲裁调解,建立健全仲裁与诉讼、仲裁与执行的衔接机制,确保生效仲裁裁决得到及时执行。在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中修订、规范和落实仲裁条款。在投资、商事、跨境贸易、房地产、金融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探索引入仲裁机制。加强仲裁机构管理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升仲裁公信力。
九、加快培育形成县乡法治政府建设“最佳实践”
(三十四)鼓励各地加大法治政府建设领域的改革创新力度,抓住关键环节进行改革试点和重点突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培育缙云县、遂昌县、青田县县乡法治政府建设“最佳实践”,整理形成工作案例,推动形成“比学赶超”氛围。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典型经验总结工作,复制推广创新项目。
十、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落实保障机制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建立推进机制。要将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的用人导向。
(三十六)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县乡法治政府建设的主体责任,明确工作责任,对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并督促抓好落实。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有关部门要在本系统内推动落实相应工作任务。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坚持实绩导向、问题导向、基层导向、创新导向,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以考核评价引导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于正面典型和创新经验要予以鼓励和推广;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
(三十七)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法制机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应到岗到位,不得擅自挪用。加强县级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工作力量建设,推动与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加强乡镇(街道)法制审核力量建设,落实依法行政涉及的组织协调、合法性审查、法律事务处理等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